簡單來說,要蓋房子,要先拿到建照才能興建,如果這個房子很特殊,法令上還多一個都審程序,要經過都審,才能拿到建照。而台電想在台中興建新的火力發電廠,但都審程序還沒走完,台電就等不及,直接越過中市府,要求中央核發特種建照讓它興建….直接架空中市府的都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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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的說明如下,有興趣的朋友有空再看

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對於行政機關的裁罰不服氣,就是進行訴願,提起行政訴訟;向行政機關申請案件未獲准許,要不繼續補件,要不就去法院告,打課予義務訴訟。然而,中火之前燃煤超標被罰,不等法院判決,就先找環保署「銷單」,現在要增蓋火力電廠還沒獲准,不等都審通過,就先找行政院拿「特照」。破壞法治,莫此為甚。
不過,中央主管機關相繼甘之為中火出頭,也令人嘆為觀止,以下就法律面,回應經濟部及內政部營建署6月23日的新聞稿如下:


一、關於中央質疑臺中市政府並未依法定程序要求中火新建燃氣機組應送都市設計審議的回應:
#市府要求台電都審於法有據:中市府是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要求中火都審(相關規定早在100年就已明定)。都審本來就是地方政府的權限,中市府依據行之有年的法規要求中火都審,於法有據。
#市府早就告知台電要都審:中市府於107年1月16日就告知台電可能有都審的問題,而後於108年6月6日則明確告知一定要進行都審,當時副本也有給經濟部,台電若認為市府違法,早就提起救濟,怎麼還會於109年3月提請都審。
#台電應補充資料或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才是正途:都審尚未通過,可能是台電自己資料未齊,也可能是都審委員有疑義。但無論如何,行政訴訟法第5條已規定,此時台電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不是找中央拿特照,意圖架空地方的都審程序。

二、 台電拿到特照就不用再進行都審程序嗎?
#中央大力為台電護航時也別忘了自己曾說過的話
內政部營建署99年10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70960號函表示:「……爰經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僅得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自得免申領建築執照,惟仍須符合都市計畫、消防等其他法令之規定,是經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仍須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並非視為已具備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合格。」亦即,縱然中央特別幫中火開路規避一般建築執照的申請,但中火增建新的機組仍須受到台中市相關都市計畫法規的拘束,還是要經過都審程序。

李善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前法官、檢察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