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Equal Remuneration for Men and Women Workers for Work of Equal Value)

關於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約

(第一百號公約)

國際勞工大會第三十四屆會議於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通過

生效:按照第六條的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

[序言]

國際勞工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院召開,於一九五一年六月六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三十四屆會議,

決定對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則—會議議程的第七個項目—通過若干建議, 

決定這些建議應採取一個國際公約的形態,

於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通過下面的公約,該公約在引用時可稱為一九五一年同酬公約:

第一條
為本公約目的:

(甲)“報酬”一語指普通的、基本的或最低限度的工資或薪金以及任何其他因工人的工作而由雇主直接地或間接地以現金或實物支付給工人的酬金;

(乙)“男女工人同工同酬”一語指報酬率的訂定,不得有性別上的歧視。

第二條
一、每一成員應以符合現行決定報酬率辦法的適當方法促進並在符合這些辦法的範圍內保證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則對一切工人適用。

二、這個原則可以通過下列的方法去實施:

(甲)國家的法律或規章;

(乙)依法設立或在法律上得到承認的工資決定機構;

(丙)雇主與工人間的集體協議;

(丁)這三種方法的混合。

第三條
一、在行動有助於實施本公約規定的情況下,應採取措施去促進在實際工作的基礎上對各種職位作客觀評價。

二、評價的方法可以由負責決定報酬率的當局決定;如果這種報酬率系以集體協議決定,則可以由協議的有關各方決定。

三、工人間報酬率的差異,如果是基於這種客觀評價所確定的實際工作的差異,而與性別無關,則不應視為違反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則。

第四條
每一成員應斟酌情形與有關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合作,以實施本公約的規定。

第五條
公約的正式批准書,應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

第六條
一、本公約應只對曾經把批准書送交局長登記的那些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有拘束力。

二、本公約應於兩個成員把批准書送交局長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後生效。

三、此後,本公約應於任何成員把批准書送交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後對該成員生效。

第七條
一、在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的聲明裏,應說明下列各點:

(甲) 有關成員承擔不經修改地適用本公約規定的領土;

(乙) 有關成員承擔在加以修改的情況下適用本公約規定的領土,以及這些修改的細節;

(丙) 不適用本公約的領土,以及不適用的原因;

(丁) 有關成員保留決定以待進一步考慮立場的領土。

二、本條第一款(甲)、(乙)項所述的承擔,應視為批准書的組成部份,具有批准效力。

三、任何成員隨時可以另以聲明全部或局部撤銷它在原來聲明裏按本條第一款(乙)、(丙)、(丁)項所作的任何保留。

四、任何成員可以在按照第九條規定得退出本公約的時候,以聲明送交局長,對任何以前聲明裏的條件,加以任何修改,並說明它現在對某些它可能指定的領土所持的立場。

第八條
一、在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五款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的聲明裏,應說明本公約規定是否將不經修改地,或在加以修改的情況下,對有關領土適用;倘若聲明裏說明本公約規定將在加以修改的情況下適用,則應說明這些修改的細節。

二、有關成員或國際當局可以隨時另以聲明全部或局部放棄援用任何以前聲明裏所述的任何修改的權利。

三、有關成員或國際當局可以在按照第九條規定得退出本公約的時候,以聲明送交局長,對任何以前聲明裏的條件,加以任何修改,並說明它現在對本公約的適用所持的立場。

第九條
一、批准了本公約的成員,可以在公約首次生效之日起滿十年後,退出公約;退約時應以退約書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此項退約應於退約書送交登記之日起一年後才生效。

二、批准了本公約的每一成員,如果在上款所述的十年時間滿期後一年內,不行使本條所規定的退約權,即須再受十年的拘束,其後,可按本條規定的條件,在每十年時間滿期時,退出本公約。

第十條
一、國際勞工局局長應將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送交他登記的所有批准書、聲明和退約書通知國際勞工組織的全體成員。

二、在把送交他登記的第二件批准書通知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時,局長應請各成員注意公約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條
國際勞工局局長應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將按上述各條規定送交他登記的所有批准書、聲明和退約書的全部細節,送交聯合國秘書長登記。

第十二條
國際勞工局理事院應於它認為必要的時候,向大會提出一項關於本公約實施情況的報告,並研究是否宜於在大會議程上列入全部或局部訂正公約的問題

第十三條
一、大會倘若通過一個新的公約去全部或局部訂正本公約,那麼,除非這個新的公約另有規定,否則:

(甲)任何成員如批准新的訂正公約,在該訂正公約生效時,即係依法退出本公約,不管上述第九條的規定;

(乙)從新的訂正公約生效之日起,本公約應即停止開放給各成員批准。

二、於已批准本公約但未批准訂正公約的那些成員,本公約無論如何應按照其原有的形式和內容繼續生效。

第十四條
本公約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前文是國際勞工大會在日內瓦舉行的並於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宣布閉會的第三十四屆會議正式通過的公約的作准文本。

為此,我們於一九五一年八月二日簽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