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擔任中國人權協會期間曾親赴泰國監獄探視台籍受刑人,嗣後與泰國泰台文教協會合作邀請泰國國會議員來台訪問,分別訪司法院、監察院、外交部、法務部、桃園及台中監獄,期能促使兩國受刑人遣送回國服刑條例之完成,並增進兩國人民友好關係。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國人以泰國為出國首站或主要目的之人次,均達三十萬人次以上,八十九年曾經突破五十萬人次,可見泰國為國人相當喜愛的旅遊地區。
惟近年來國人赴泰國觸犯刑事法律有日益增多趨勢,九十三年八月初本人赴泰國監獄考察時有九十四位,最近赴泰國監獄考察,竟已高達一百二十三位國人分別監禁在泰國九所監獄內。其中犯毒品及禁藥罪居多,約占七成以上,大部分集中在曼谷BANGKWANG,KLONGPREM兩所監獄,由於泰國政府認為製造、運銷、販賣毒品屬於罪大惡極,故法院對此類人犯均處以四十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目前國人毒品案被判死刑者多達六名。近年來泰皇特赦,多將毒品及禁藥罪犯排除適用。因此,國人赴泰國旅遊,切莫以身試法。尤其現任總理塔信為檢肅毒品雷厲風行,法院亦多判決重刑期以遏阻毒品泛濫,更值得國人警惕。
本次考察,首先獲得我國外交部及駐泰代表處官員提供相關資訊了解該處對於我國在泰受刑人之協助事項。協助事項包括協助申請特赦、減刑、辦理假釋與返國事宜、提供法律諮詢、辦理義診與贈送藥品、探視重病受刑人與協助通知家屬、代家屬找尋與聯繫受刑人,以及探視受刑人等,服務項目繁多,可見駐泰人員倍極辛勞。
關於受刑人及家屬歷年陳情最為關心者厥為與泰國簽訂「刑事判決執行合作條約」案。據駐泰代表處表示,因泰方認為該換囚協定須依雙邊條約方式辦理,依據泰國「刑事判決執行合作程序法」第一篇總則第六條明文規定簽約對象為國家(State ),由於泰國目前仍採取「一個中國」之外交政策,現階段恐難與我簽訂該項條約。除非泰國國會修法放寬對簽約主體之限制(開放並不以國家主體為限),但修法須經國會透過繁冗之程序,並須執政黨之大力支持始有通過之可能。依人此次本與泰國獄政廳、警政署官員交談所得,泰國與中國政府往來極為密切,似不易與我簽訂此項條約。為此,現今針對特殊之個案,由駐泰代表處依規定呈請泰王予以特赦或減刑,亦不失為一可行之途徑。近年已有六位減刑赦免提前出獄返國,足見駐泰代表處同仁鍥而不捨為受刑人爭取權益未曾怠忽。
泰國目前已與法國、西班牙、加拿大、美國、義大利、瑞典、英國、北愛爾蘭、芬蘭、德國、奧地利、葡萄牙、以色列、波蘭、丹麥、香港、瑞士、挪威、菲律賓、愛沙尼亞等已簽署「換囚協定」,與捷克已簽署協定尚待批准,並將與澳大利亞及奈及利亞進行簽署協定。另據報導九十三年四、五月間,奈及利亞約有二、三百人,搭乘專機返國服刑。本人在訪泰期間透過管道探詢,我方可否依「香港模式」訂定換囚協定,獲悉香港係以中國特別行政區先經中國政府特別批准而得以與泰國簽署換囚協定。因此「香港模式」並不可行。惟有國會議員私下透露泰、寮間亦有區域性之協議,台泰兩國部長如以備忘錄換囚,亦不失可行之辦法,惟只能低調進行才有可能,以免觸怒中國政府。據傳中國駐泰大使近年來也將台灣受刑人列入關懷的對象,一年三節慰問之外並發放受刑人基本資料,表達關懷之意,據傳中泰也在密切進行換囚協議之事宜將台灣納入,我駐泰代表處似宜密切注意妥為因應。
此次經外交部及駐泰代表處之安排,得以順利進入曼谷BANGKWANT監獄探視我國近十二位受刑人,受刑人咸感振奮,深刻體會到來自故鄉的溫情,紛紛表達感謝之意。在參訪監獄時,獄方官員態度相當友善親切,在與受刑人會談將近二小時當中,多位受刑人熱烈發言,其中對監獄之措施及處遇固仍有所怨言,但事後由代表處及獄方官員口中得知,該監獄係本地人及外國人混合監禁之監獄,並無對台籍受刑人給予「歧視待遇」。本人在會談中曾當面請受刑人具體指出「被虐待的親身經歷」時,迄會談結束為止,在場並無一人提出具體之指控,本人隨即表示如有任何具體陳述歡迎隨時寫信陳述以供了解事實真相。當場大部分受刑人對外交部、駐泰代表處長久未能達成「換囚協定」表示不滿。但經本人當場解釋主、客觀因素複雜,且主要因素非我方所能掌握,政府及人權組織正尋求各種管道亟思有所突破,在未實現遣送回國心願之前,不宜否定政府各項之努力,尤其在兩國沒有邦交的情況下,有些努力的過程格外艱辛,而且不宜對外公開,請受刑人多加體諒,經此說明後,在場受刑人多能理解,之後發言之受刑人亦表示近年來外交部及駐泰代表處同仁之態度較以前更為積極主動,給予肯定。而且對該監典獄長較之以往更能注意受刑人福利措施表示肯定。而且認為本人及代表處近年來密集探視,讓獄方感受到台灣政府及民間團體的重視,獄方相對的對台囚的態度已有明顯的改善。
經了解外交部及我國駐泰代表處為照顧國人於泰國之權益,對於我國籍被告及受刑人確有提供多項協助,包括:派員探視涉案國人,並瞭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以及協助相關文件驗證、翻譯等事宜;掌握特殊個案之案情發展,並應涉案國人家屬之需,懇請承辦律師加強蒐集有利證據;協助我國受刑人申請特赦及辦理假釋,並對渠等辦理義診及提供藥品;定期探視受刑人,並協助家屬找尋及聯繫受刑人等。惟根據部分受刑人陳訴關於我國在泰受刑人之遭遇與處境,資料顯示國人因語言不通、華人律師難覓、司法程序不諳及監獄服刑待遇不佳等問題,致嚴重影響渠等人權;又我國受刑人身處異國,無論語言、文化環境或是法律資源等均屬弱勢,且據駐泰相關官員稱依照目前泰國法治發展已有進步,但仍不如先進國家,不無可能發生前述情事。為保障國人司法權益,我國外交部及駐泰代表處僅能在不侵犯泰國主權及尊重司法制度情況下,予以協助,以避免因語言隔閡及欠缺法律資源,損及國人在泰國之司法權益。以下謹就考察所得敘述如下:
1.國人於泰國涉案遭羈押偵訊時,常因語言差異而無法溝通,該國警方雖設有華語通譯,但專業性不足。如果案發在偏遠地區,警方並無華語通譯只能臨時找當地粗通華語之導遊權充通譯。因此,建議駐泰代表處應建立制度化之處理機制及聯繫管道,於國人涉案之初即能充分掌握事況,並在不干預該國司法前提下,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俾保障人民司法權益。惟駐泰代表處現有人力有限,實有必要酌情增加人員編制,或增列經費聘請當地華人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者擔任兼職通譯。然本次本人親訪泰國前移民局長,肅毒委員會主席查都隆先生彼表示,依泰國警察制作筆錄並無事先通知外籍人士駐泰代表處之慣例,甚至移送之後亦未必主動通知,因此台籍受刑人曾陳情在不諳泰語情況下制作筆錄,非常不利。
2.涉案國人因不諳泰國司法制度及法律規範,故於訴訟過程中,亟需聘請律師協助,然囿於泰國諳華語之律師較少,故我國駐泰代表處目前備有十名通華語律師名單,提供國人涉案時參考。惟涉案國人認為以官司維護己身權利仍有困難性,多有法律程序以外之要求顯非代表處所能提供協助。事實上代表處不宜過度介入具體訴訟案件,更不宜有仲介律師之行為,以免誤會。因此,宜加強與當地律師公會之聯繫,請轉知公會律師合理收費、認真辦案俾協助國人得到應有之法律服務,保障其司法權益。另外,華語律師收費較高,非一般人所能負擔,本人此次訪問華語律師及泰籍律師表示,毒品案件並非普通刑案,涉訟期間較長而且辯護撰狀工作較為繁重,故收費相對提高,情非得已。
3.我國駐泰代表處因限於人力與物力,以往通常僅能定期於端午、中秋、農曆春節等三大節慶前後前往監獄探視服刑國人,近來則增加次數,且應各監受刑人具體請求,隨時探監,但人力仍嫌不足。且國人因限於語言及保守民族性格等因素無法主動與國外相關機構求助,致渠等難以爭取應有之權益。因此,本人近年來多次拜會當地台灣民間相關組織資源,如人權機構、律師公會、台商組織、宗教團體等,鼓勵定期或不定期探視我國服刑人及提供必要之協助,並經由經常性之探監活動促使泰國政府改善我國服刑人之服刑待遇。本次訪問得知佛光會、法鼓山、台泰文教協會、慈雲正覺會、靈鷲山等團體近來曾分訪泰國近郊監獄探視慰問受刑人,足見代表處與當地台灣民間團體已有良好互動。
4.本人九十二年間赴泰國監獄探視受刑人得知,我國受刑人長期處於異國服刑,精神壓力相當沈重,亟需親情之慰藉,但家屬限於時間及經費而無法頻繁探視,故有時必須委託其他家屬、朋友代為探視及代轉生活費,惟渠等分散於九個監獄服刑,致家屬於往返曼谷以外監獄間需耗費諸多精力。因此,家屬越洋探監花費甚鉅,曾與鄭代表博久先生建議,允宜與泰國主管單位協商,將我國受刑人集中至同一或鄰近監獄,俾家屬得以相互支援探視,且每次探監的日數及時數能酌情增加。並在代表處設專戶供家屬在台灣直接匯款至代表處專戶再由專人送至各監轉交受刑人,此次考察得知此一作法執行良好深受受刑人及家屬肯定。本次考察期間隨同駐泰官員實際辦理三所監獄匯款作業,可見此項工作相當落實。
5.另據我國在泰國受刑人家屬陳訴,部分國人於泰國出境檢查時,遭泰國警方發現渠所攜帶行李內藏有毒品而遭羈押,惟囿於語言差異,渠等無法表示其行李係受朋友之託,亦無法提供有力證據,並欠缺相關法律資源,致遭判刑入罪。且近年泰國為肅清煙毒,故對於產製、運銷毒品者均處以重刑,我國在泰國受刑人有極高比率因涉及煙毒案而遭判刑二十年以上,高達七成以上,甚至目前仍有六人被判死刑。因此,加強宣導國人入境泰國時所應注意之安全及權益事項尤為重要,為保障國人於泰國之人身安全與權益,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相關安全注意事項,並對於國人如於他國涉及犯罪案件時,其相關處理流程與駐外單位聯繫管道等事項,更應透過及時、有效宣導管道強化民眾認知與觀念,避免不幸事件之發生。
6.此次訪問期間,適逢泰國全國上下熱烈策劃慶祝泰國國王登基六十週年,因前年皇后七十二壽誕經代表處極力爭取,曾有六位判刑十年以下受刑人獲赦出獄返國,難能可貴。此次探視受刑人時,彼等紛紛表示,今年登基六十週年及後年泰王八十大壽,均有可能獲得赦免、減刑恩典,希望代表處為彼等申請特赦減刑。本人拜會獄政廳官員時,彼等亦表示今年及後年有很高的可能性,至少有減刑之機會,為此希望代表處能多為受刑人大力爭取。
7.泰國監獄內部各項措施,以此行所參觀之監獄而言,尚不致有國內媒體報導「人間煉獄」之境遇,然為免受刑人家屬未能一探虛實,到處陳情指控泰國政府枉顧人權,以致傷害兩國政府及人民之感情,建議駐泰代表處,爾後積極向監獄交涉,由本協會召集受刑人家屬組團入監參觀,以平息誤會,避免家屬僅憑受刑人片面之詞或誇大之詞而對泰國監獄、泰國政府有過度負面之指責,影響兩國友好關係。
8.本次特別約見台灣家屬迭次向本人,總統府及媒體陳情之受刑人彭明新,了解其多次與監獄管理員打架以及三度自殺未遂之前因後果,並好言規勸愛惜生命,心理調適,彼接受本人之勸勉,決心改過向上,不再有輕生念頭,並請本人返台後轉告家人,以後不要擅自向媒體發布消息,目前在監服刑近況良好,毋庸擔心云云。對於自殺事發之後,代表處官員得悉之後立即赴監慰問屬實,並無台灣家屬外傳代表處不予聞問之事,彭員對此誤傳特表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