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日前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條文修正案,財政部同意修正限制出境額度標準。將限制出境欠稅額度門檻調高一倍,即未來因欠稅遭限境出境的金額,個人部分由現行的新台幣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營利事業則放寬由100萬元提至200萬元,財政部始能向法院聲請限制出境裁定。
立法機關基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惟單為達到稅捐保全之目的,而限制人民之遷徙自由,剝奪欠稅人的海外工作權及自由權,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並違背人權保障之理念。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稅捐稽徵法既已窮盡一切手段,限制欠稅人之相關權利,有無再以限制出境此種違反憲法人權保障精神之措施,來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權作為稅捐保全的手段,實值得我們深思!
今樂見透過修法,對因欠稅而限制出境之門檻提高,但是未來仍希望各稅捐機關能找到更適當之手段,更符合「比例原則」之方法,來追討欠稅者,而不用再對欠稅人採取限制出境的稅捐保全措施,讓人權之保障能更向前邁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