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七月十七日社論指出,特別費案為歷史共業,是一種官場習焉不察的陋習,宜以行政導正而不宜刑罰。為了避免保証相互毀滅,成為政局動盪的根源,以及耗費寶貴的司法資源,而無解現時人民生活於倒懸,呼龥停止藍綠惡鬥,苦民所苦,筆者深表贊同,但對「應加速通過除罪法案」的說法,略抒淺見。

所謂「除罰化」乃是對一種法律非難而不具社會倫理性的行為重新評價,排除其刑罰效果的立法,例如立法將公娼、賭博、誹謗除罪化者是。由於此項立法,係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欠缺實體訴訟要件,檢察官對已繫屬偵查中的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對已經起訴案件尚未終結者,法官則應為免訴判決。嚴格言之,乃是行為後一種立法赦免,不但具有追溯的效果,抑且而後此類案件行為者,均不構成犯罪,國家對之不能發動刑事追訴審判程序。

然而,目前在追訴審判中的特別費案件,其所涉及的罪名包括利用職務詐欺貪污及偽造、變造文書等數種罪責。為了免除眾多涉嫌者被追訴處罰,不管增修訂會計法、審計法或制定特別條例,而為「不罰」或「免除其刑」的立法,司法自可據以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除其刑之裁判,但上開各項特別或一般刑法犯罪行為[貪污、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登戴不實等)並非自此就不能再追訴審判,故對特定範圍的犯罪立法不予追訴或處罰,本質乃是一種赦免而非全然「除罪」,否則在法律效果即有混淆之嫌。

令人遺憾的是,特別費立法赦免雖可為「不罰」或「免除其刑」的規定,但對已判決確定發監執行的余文先生,仍無法分享此項恩典。如欲提早出監,除非再增訂一項「免除其刑之執行」,或馬總統自思其反行使憲法特赦權,否則最後將是一肩挑起特別費案件的「代罪羔羊」。其實,上述除罪的立法困境及拘限,祇要馬總統頒行大赦令,經立法院同意,一切均可迎刃而解。

我國刑法學泰斗林山田教授曾經著文嚴肅指出:「法律本身並非是目的,而是為達特定目的之手段,故法律在本質上即具工具性。刑法充當法律制裁制度中最嚴厲之制裁手段,在法制中扮演制裁者或強制者的角色,故刑法亦可謂法律工具中之工具,與其他法律相形之下,具有較強之工具性。刑法因具有上述之特質,故無論在立法上或司法上,運用刑法時,均須特別慎重,而應採行慎刑之刑事政策,以免刑法因淪為政法工具,致偏離社會倫理,而與實現公平正義之理念背道而馳。」台上的諸法律人允宜三復斯言!

(本文刊登於97年7月18日自由時報民意論壇,作者為蘇友辰律師/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