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民鍾達文與家中印尼籍看護蘇拉米日久生情,於去年3月初結婚並宴請親友,女兒於去年10月出生後,蘇拉米欲回印尼申請單身證明,以便辦理結婚登記,讓女兒順利入籍。
印尼東楠邦縣政府宗教事務署開立單身證明予蘇拉米,但我國駐印尼代表處認證時,卻在該單身證明上加註「僅供子女入籍用,倘作他用則逕予註銷」,使得鍾達文夫妻僅能辦理子女入籍,卻無法完成結婚登記,怒批外交部歧視外偶。
鍾達文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婚姻存在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後確認兩人卻有結婚儀式及宴客,在我國法律上確實已結婚,判決鍾達文勝訴。法官指出,對於他國政府開立的公文書,我駐外單位的認證通常不會加註意見,且結婚真假與否,應由主管機關移民署等單位審核認定,駐外單位加註意見此舉卻有歧視之嫌。
不過,外交部澄清,為保障跨國婚姻合法效力,雙方須在兩國皆辦妥當地的合法結婚程序,夫妻並同時至外館辦理結婚面談,申請依親簽證,待相關文件驗證完成後,外館才能認證外籍人士的單身證明。在此案例中,鍾達文夫妻始終沒有前往印尼辦理結婚面談,因此代表處依法不能認證蘇拉米的單身證明,而為讓其小孩順利入籍,僅能特別註記供子女入籍用。外館註記用途絕非特例,絕無歧視之舉。
(資料來源:2008年7月17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