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起的「野草莓」學運,學生主張修改《集會遊行法》,並提出改為報備制、檢討禁制區之規定、規定警察執法的界線、取消刑罰,改採行政罰等訴求。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在1988年施行,當時稱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三年後拿掉「動員戡亂時期」,其中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禁制區、警方為專責執法單位等管制條文依舊保留,以致集遊法違憲與否的爭論時有所聞。

集會遊行採事先許可制有其時代背景,現今所施行的集遊法仍為因應過度時期的規範。然因此法剝奪《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多年來經過民間團體的持續奔走,希望早日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我們欣見朝野對集會遊行朝向報備制修改已有共識,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近日已通過修正案且排入院會議程,並將於近期內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人士參與討論,廣納社會意見。

依據《集會遊行法》的規範,集會遊行從申請、舉行,到最後因違法活動所可能發生的行政罰或刑事罰等,整個程序延伸下來,除了司法判決外,全部皆屬警察機關權責。易言之,整個集會遊行權的保障,完全操之於警察機關的手中,警察機關對集會遊行活動的執法,影響著基本人權的維護以及國家公權力的伸張。

事實上,在集會遊行等聚眾活動上,警察執法的適切性屢屢被提出來討論。「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所明文,亦即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時須遵守「比例原則」,在可行以及適當的方法中,選擇對個人或公眾損害最小者,並不得逾越必要限度。行使裁量權時也應考量其目的,選擇最適當的方法為之。

民主法治國家的警察有其法定任務,其執行職務、行使職權,尤其當採取強制手段或措施,而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特別是構成干預、限制時,更應符合「比例原則」及目的性考量;且基於此,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與保護社會安全,方有其合法性與正當性。
我們除呼籲立即推動《集會遊行法》修法,以回歸《憲法》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外,更期盼警察進行取締工作時,務必本於嚴謹原則,正確扮演執法者、保護者之角色,適時、適性的發揮保障人民權利、維護公益與公序的功能,俾免累及無辜,才是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