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移民日漸增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或永久居留、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須提出新台幣42萬元的財力證明,上述相關規定令許多外籍配偶家庭感到困擾。馬英九總統於上個月至桃園新移民中心與新移民座談時,宣示將取消財力證明,這項諾言很快地於本月兌現。

行政院長劉兆玄於本月14日接見新移民代表莫愛芳時表示,即日起取消外籍配偶的財力證明規定,並以美國總統當選人歐巴馬為例,他是第一個美國人選出的非白人總統,顯現美國真正貫徹族群融合,是個成熟的移民國家,台灣施政也應做到包容,做到族群融合,重視人權問題,保障新移民權益。

內政部長廖了以表示,內政部已配合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取消財力證明,並另訂配套借施,預估有6萬8千餘名未申請永久居留及歸化的外籍配偶、21萬3千餘名未申請定居的陸偶可受惠。

未來法規修正後,只要陸偶與外偶提出「生活保障無虞」的證明即可,包括國內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或雇主開立的聘僱證明,或自行以書面敘明工作所得等文件送政府機關認定。上述文件亦可由申請人的配偶、自己父母或公婆提出,且未領取生活扶助,即可符合法定要件。

(資料來源:2008年11月15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