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的適切性屢屢引發爭議,之前台中縣警方將涉嫌偷挖2株公有空地波斯菊的婦人上手銬、腳鐐移送法辦,其所引發的「執法過當」爭議仍記憶猶新。日前台北縣淡水警方執勤時,又將漫畫出租店打工的工讀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上銬帶回警局,並移送法辦,此舉再度引起社會強烈撻伐並質疑警方執法粗暴。
不可諱言,民主法治國家的警察有其法定任務,其執行職務、行使職權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惟若從人權的角度來看,員警的執法手段對於彼等觸犯微罪者,粗暴地以「重刑要犯」來對待;在沒有攻擊性及逃跑的可能下,更任意將手銬、腳鐐加諸其身,顯然執法已逾越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也突顯出對於人性尊嚴的踐踏與對人權的不尊重。
員警執法所依據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中,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時須遵守「比例原則」,該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同法第20條第1項對於警察使用警銬的情形也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可知警察執法應就可行及適當的方法中選擇對個人或公眾損害最小者,並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在行使裁量權時也應考量其目的,選擇最適當的方法謹慎執行。
再者,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在司法實務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的精神,檢察官原則上也是盡量不起訴或採「緩起訴」,給被告改過自新機會,以繳納處分金代替牢獄。警方在「查緝不力」與「微罪不舉」之間,也許有模糊空間,但只要公正,合於情、理、法,應可基於人性及社會基本價值觀,作出合理判斷。
對於警察執法所引發的爭議,台北縣長周錫瑋日前已要求警方執法時,對於嫌犯在沒有危害性和急迫性的情況下,應以「不上手銬為原則,上手銬為例外。」避免執法過當的情形出現。對於台北縣政府的用心,我們深表肯定,也呼籲警察在執法行使職權時,除應符合「比例原則」外,也應為目的性考量,正確扮演執法者、保護者之角色,並兼顧人權保障之精神,以免讓人有「警察國家」的社會觀感[台北市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