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會上將每年的4月4日稱為是我國的「婦幼節」,是由3月8日「婦女節」及4月4日「兒童節」合併而來的,但依據我國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婦女節及兒童節仍是分開規定,只是當時之時空背景兒童節有放假,顧及兒童放假時能有父母陪伴,故將之合併一同放假,並合稱「婦幼節」。然民國87年起實施週休二日後,婦幼節即取消放假之規定,採由有關機關團體或地區集會慶祝,但社會上仍依慣例統稱為「婦幼節」,是值婦幼節即將到來,茲淺談婦女及兒童在社會上所享有的人權保障及其缺失。
事實上,古時無論中外自始即是重男輕女,幾乎很少人重視婦女的權益,直到19世紀後女權觀念始逐漸產生,婦女開始可以受教育、服公職甚至可投票選舉,聯合國也陸續於《世界人權宣言》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文件中標示出婦女的權利,但直至1993年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才第一次提出婦女人權的概念(註一)。雖然時至今日婦女在社會上之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語,有越來越多的女性出任主管甚至從政,而我國更陸續制定了諸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兩性平等法》等等保護婦女的法律,看似早已與男性平權而不分上下,然事實上婦女在職場及社會上仍是處處受限,更有許多無形的束縛存在。舉最基本的例子來說,婦女因天生負有生兒育女的責任,往往結婚後即開始背負「何時生小孩」的壓力,彷彿不生小孩、無法生育甚或是生不出男嬰全是女性之責任,即便在現今如此進步文明之社會,一般民眾仍是將此生育之原罪歸責於女性身上。除此之外,婦女一旦懷孕之後,單位上司或週邊同事彷彿就將其與工作能力變差畫上等號,導致懷孕之婦女往往需要付出更多努力來證明自己的工作能力,甚至時常聽到有婦女因壓力過大而導致流產,諸如之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之某位女性法官,爲了在生產前結清案件而長期加班,最後在即將臨盆之際流產,這種遺憾的事件並非特例,而是國家及整個社會並未給予懷孕婦女應有的保護及尊重所導致。雖然我國《勞動基準法》定有女工懷孕之相關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看似已有相關保障,但實際上並無配套措施,一般婦女根本不敢請過久之產假,更不可能申請改調等,否則往往請完產假工作也沒了,故該《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時根本形同具文。甚至未婚女性於應徵工作時,皆會被問最近有無結婚打算等類之問題,顯見一般雇主根本不願意雇用即將邁入家庭甚或打算生育兒女之婦女。在現今之社會上,仍是抱持著男性成家立業就會穩定努力在工作上、女性結婚則會將心力放到家庭因而降低工作能力之偏見,所謂「男女平等」在很多情況下根本只是口號,已婚男性下了班往往就是呈現放鬆狀態,而已婚女性往往要張羅晚餐、照顧小孩、作家事,何來平等?已婚男性若是付出全力在工作上,加班加到深夜就會被人稱讚;已婚女性若是比照辦理則會被說是不負責任,又何來平等?
依中國人權協會2008年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調查報告(註二)中,針對各項婦女人權指標所做之調查,7項指標中就有4項評估為「普通傾向差」,分別為「政治參與權」、「人身安全權」、「婚姻與家庭權」及「工作權」。而就各個細項問題中,分數偏低且被評估為「普通傾向差」之項目有:「婦女在高階公職工作之比例,符合性別比例原則的程度。」、「婦女不會遭受婚姻暴力或其他家庭暴力形式之威脅的程度」、「當婦女遭受婚姻暴力時,有關單位可以提供適當的緊急庇護或相關協助的程度」、「婦女不會遭受性騷擾、性侵害或其他暴力之威脅的程度。」、「當婦女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後,有關單位可以提供適當的緊急庇護或相關協助的程度」、「婦女在生兒育女部分,能擺脫來自家庭方面壓力的程度」、「婦女不會因結婚而影響就業機會的程度」、「婦女不會因為懷孕而影響其考績或升遷機會的程度」、「婦女不會因為女性身分而影響其資遣或退休權益的程度」等等。甚至從民國80年至94年為止,依「中國人權協會」所做之調查,「婦女人權」多半皆未達及格程度(只有在93年勉強及格有60.8分)(註三),均顯示了我國婦女在人權提升方面仍有很大之進步空間。
至於在兒童人權方面,由於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故如何提供兒童一個良好的家庭、社會或學習環境,一直是世界各國不斷努力的目標。於1925年8月, 由54個不同國家的代表共同舉行「兒童幸福國際大會」通過《日內瓦保障兒童宣言》,對於兒童精神上應有的享受、貧苦兒童的救濟、兒童危險工作的避免、兒童謀生機會的獲得,以及怎樣教養兒童等問題,均有熱烈之討論及呼籲(註四)。而我國係於民國62年通過《兒童福利法》,於84年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87年通過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擴及了對受虐兒童的保護,於88年間兒童局正式成立,係我國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至92年更將原有的《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使得兒童與少年之福利規定能一致,避免福利的中斷。基本上,兒童除應享有生存權、平等權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外,並應享有撫育權、父母保護權、成長權、優先受助權及遊戲權等特殊權利(註五)。依中國人權協會2008年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中,針對4項兒童人權指標所做之調查,其中兒童的「基本人權」及「健康權」被評估為 「普通傾向差」。而就24個調查項目中,竟只有10個項目被評為「普通傾向佳」,而其中分數偏低且被評估為「普通傾向差」的項目有:「兒童免受壓力威脅的程度。」、「兒童免於受性侵害或性剝削之保護的程度。」、「兒童不因其資質、成績、或個人特質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的程度。」、「兒童不會因兒童本人或主要照顧者之出身、財富、身心障礙、性別或其他地位不同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的程度。」、「對於學齡兒童逃學及中輟行為之輔導與協助的程度。」、「對特殊兒童[包括資優、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等)能提供適切教育資源的程度。」、「重病或特殊病童獲得政府及相關民間單位的醫療照顧的程度。」、「兒童福利在社會福利資源中所佔比率的足夠程度。」等等(註六),顯示兒童在社會上所享有的人權基本上是普遍不足的,無論是社會資源的享有或是對兒童的身心照顧方面等等。
針對有多項不及格分數的兒童人權指標,相關研究者提出了以下的建議及結論:  
[一)在整體兒童人權保障方面,仍有將近三分之一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顯示兒童人權仍有待積極提升。
[二)在基本人權方面,應注意:
1.加強兒童保護與人身安全維護工作。
2.避免兒童遭受性侵害與性剝削。
3.避免兒童遭受壓力威脅。
4.避免兒童遭受事故傷害。
[三)在兒童及家庭支持協助方面,應注意:
1.建立平等無歧視之環境:確保兒童本人或主要照顧者不會因其出身、財富、身心障礙、性別或其他地位不同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
2.協助與支持家庭照顧兒童:應提供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在養育兒童方面必要之協助與支持,使兒童能因此獲得家庭生活的保障。
[四)在社會權方面,應注意:
1.持續增加兒童福利資源與服務供給。
2.增加政府或民間興辦適宜兒童發展之機構或設備。
3.提升兒童及相關人員之決策參與權與表意權。
4.對觸犯法律之兒童,能在審理過程中受到尊重、保護與公正審判。
[五)在教育權方面,應注意:
1.確保兒童不因其資質、成績、或個人特質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
2.協助處理兒童逃學及中輟問題。
3.協助父母親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能獲得進修親職教育資訊之機會。
4.兒童意見能獲得尊重。
5.確保特殊兒童獲得適切教育資源。
[六)在健康權方面,應注意:
1.重病或特殊病童獲得必要之醫療照顧與經濟補助。
2.加強家長對兒童醫療資源使用的正確認識。
[七)在權益倡導與維護方面,應積極倡導與維護兒童權益、落實對兒童之保護工作(註七)。
我國自民國80年開始,「中國人權協會」即開始針對政治、司法、勞動、婦女、兒童、身心障礙等10項人權指標進行一系列之調查研究,而婦女及兒童之人權雖有進步,但幅度不大。雖我國訂有所謂之婦幼節,相關團體亦會舉行慶祝活動,但實際上婦女及兒童之權益仍是處於相對弱勢的狀態,社會上家暴、虐童、性侵害等案例仍常常於媒體中出現。事實上,一個健全的社會中人人本應平等的享有基本人權,不因是婦女、兒童、老人或身心障礙者而有所不同,會需要訂定專門的法令來保護,即已代表了這社會上本身即存在著歧見及不公平,故吾人應努力者,不是再訂定多少的法令來規範這個社會如何不對婦女及兒童加以侵害,而是形成社會共識,使社會上每個人都能互相尊重,體諒婦女及兒童先天上某些的不方便,本應享有部分不同於一般男性之權益,而非認為該等權利是特權,讓每個人都能安心的生活、工作,這才是政府及社會全體所應努力達成的目標!(本文作者均任職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註釋》
註一:引自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研究報告,「2007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調查報告」,東華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趙碧華主任編撰。
註二:引自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研究報告,「2008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調查報告」,東華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趙碧華主任編撰。
註三:同註一。
註四:摘錄自『吾愛吾家』月刊268期,四月號,林劼著。
註五:引自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研究報告,「2008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彭淑華所長編撰。
註六:同註五。
註七:同註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