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8年發生的「第一銀行押匯案」,台運等公司以有瑕疵的證明文件向第一銀行借款,詐騙押匯金達8百80萬美金,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包括時任一銀副理的張國隆、襄理柯芳澤及林泰治在內的15名被告。歷經更12審、27個審級和107位法官審理,歷時28年半後,張國隆、柯芳澤及林泰治終獲判無罪,三人皆已白髮蒼蒼,創下台灣司法史上持續時間最長的紀錄。
監察委員李復甸日前完成調查報告,雖監察院無法對司法案件予以糾正,但仍須嚴正譴責檢察官和法院「罔顧司法人權、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他提出三點理由譴責,第一為高院不能釐清發回更審理由,使得每次都需發回更審;二是侵犯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三是被告無逃亡勾串之虞,但原審法院卻延長三人羈押多達8至18次。
李復甸表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光華於更12審時向高院調卷後,沒有附理由聲明就上訴,待上訴理由書完成後,已過了2百天,此舉有違法失職之嫌,不排除彈劾。
(資料來源:2009年4月16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