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日前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盟約及其施行法之三讀程序,馬總統將於近日內公佈施行。此誠然為政府推動國際人權規範國內法化與重視人權事務之成就與明證。然而,綜觀兩盟約施行法中將檢討與公約規範扞挌之國內法規的權責交由「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並由法務部統籌人權講師培訓、宣導、教育與進修等事宜,盡皆顯示未來兩公約之落實將全然仰賴公部門之作為與否,而弱化民間人權團體的參與及監督,遑論公部門不時為人權侵害來源而滋生球員兼裁判之虞。

事實上,政府若能進一步體察國際人權保障之新趨勢,即設置由聯合國「巴黎原則」所倡導之超然、獨立與組成多元的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一方面確保在地法令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提供政府保障人權之方案;二方面協助人權案件調查、公布人權報告、推廣人權教育,則不僅上述疑慮可迎刃而解,更得以將施行法中所援引之人權報告制度、人權素養提昇等等事務,納入此一機構,使其成為監督國內人權實踐的制度化平台。

根據已設置國家如德國、加拿大、南韓、南非等國之實踐,該機構皆發揮積極功能:
[1)輔助人權施政:該機構超然與中立之特性,可為連結政府與社會的媒介,解決因兩者衝突而衍生之人權侵害。況且行政機關有時即是人權侵害來源,而監察機關僅得以匡正公務人員及機關。但人權保障範圍遠超過公部門之行政行為,加上一般民眾無法準確判斷人權與法律權利間之不同性質及其救濟方式。故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納入民間力量協助並監督公部門,民眾得以獲致更有效且多元的救濟資訊與途徑。
[2)建構政治和解的平台:南非在民主化過程中成立任務編組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戮力釐清諸多政治性之歷史懸案。後續有關轉型正義之議題便交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以深化民主、落實和解共生。我國可師法南非,將現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與「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納入國家人權委員會,以補施行法之闕漏。
[3)軟性調查權的行使:該機構得先針對人權侵害案件進行訪視與調查,進而移送或通報具強制執行力之監察與司法機關,以補公部門人力之不足與執行上之可能盲點。甚者,如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更將人權侵害案件進行類型化分析與調查,此類調查不僅限於監察或檢調機關的調查,而更具有教育與輔政的功能。
[4)樹立人權素養的法治:我國施行法之有關規定在加拿大、德國與南韓等國皆為國家人權機構之權責。各國除輔導各級學校人權教學外,更於司法機關、公權力執行機關及其養成機構開設人權課程,以強化後者的人權素養,以期於執法時融入人權理念。

從各國實踐經驗得知,「巴黎原則」勾勒之國家人權機構確為監督人權落實之有效載體。況且國內在設置此機構之推動上已有諸多累積,甚至中共亦正思考設立,故政府實應審時度勢、順應潮流,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來統籌並監督兩人權盟約之落實、以深化民主價值、提升國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