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的研究結論,違背科學研究原理與經驗法則
教育部於民國93年11月間發表「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說帖」其結論謂:「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並強調教育部的幼兒教育政策是「一個前提、兩個堅持、三種主張、四項作法」。
所謂「一個前提」,就是教育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兩個堅持」,就是遵照法令規章之合法性與學理研究之專業性。「三種主張」,就是語言學習順序應為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四種作法」,即加強宣導、依法取締、修訂幼稚園課程標準,進行長期研究,作為調整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方針。
教育部的研究結論,是聘請專家對國中及小學高等級學生進行抽樣調查研究,共抽樣12,627人。對此教育部認為是「客觀、專業的語言學習資訊」,由此可以看出主管全國教育政策之教育部對社會科學的認知,也不顧青紅皂白,執意趕上社會科學問卷的流行。孰不知這種問卷調查,沒有將其他各種變數排除在外,何能置信?


(一)這一結論符合義大科經濟學家PARETO的二八法則:就是一個班級學習下來,只有20%可能會成功,其他80%就不一定了。PARETO是從金融管理過程發現一個原理,如銀行存款有一百億,則其中20%的社會菁英擁有80億的財富,其他80%的人擁有剩下20億的財富。筆者回憶畢生的學習,也都可印證其或然率相當準確。此也是兒童成長之實際經驗所得,何需花費巨資研究?因此大量問卷的結論一定是80%的青少年會認為「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的結論。


(二)是否任何問題都可用社會科學的問卷方法進行研究:自然科學的自然反應,不是用大眾的感覺可以左右者,因此所有自然法則,不能用問卷調查的感覺來左右,而兒童的學習成長過程涉及的因素頗多,有家庭父母的因素、學校教育的因素、兒童的生理與心理之成長本身等因素。父母對兒童之成長,因本身的遺傳素質與家庭環境已無法改變,乃退而力求後天的補救,在「孟母三遷」的影響下,就是學區的選取,所以在好學區附近的房屋就特別昂貴。而兒童之生理與心理的成長,也是各人不同。這應屬於醫學與生理、心理學之範疇,也非問卷研究之對象。又如經濟學上之原理原則與變數,如股票之漲跌,也非問卷可以推測或了解認識。如今教育部不分辨其中之不同,以為教育政策也可以用問卷的結論作為決策之依據,就可以知道我國教育政策的無知、過度草率與荒唐了。
從經驗得知,幼兒自三至六歲,因無外來因素干擾,為學習最快的年齡,兒童學習的黃金時間一過,就永無挽回之可能,此乃國際專家學者長年觀察的共識。中國大陸不僅幼稚園教雙語,就連奧運金牌國手也都從幼兒開始訓練。香港從幼稚園就開始學英文,家長在孩子一出生就開始報名,韓國的孩子也是從幼稚園開始學英文,大部分幼稚園是雙語或全英語。幼兒早學語文,全世界先進國家均已採行,學得很好的大有人在,隨便舉幾個案例就可以破教育部所謂「專家」的研究結論了,如最近報刊披露的幾個案例;這些案例不就是推翻教育部花費鉅資的研究嗎?
2009年全國大專院校英語演講比賽於4月4日舉行,結果奪冠獲十三萬獎金的政大生陳仲聞是從幼稚園就學英文,因此「英文也是母語」(聯合報2008.04.05,C3)。
台中曉明女中學生賴欣陽將於6月代表台灣赴英參加國際學生高峰會;該校國中部學生唐可恬也入選未來領袖高峰會,兩人英文能力超強,也都從幼稚園起學英文(聯合報2008.05.05,A14)。
目前台灣各城市幼稚園均在教雙語,因教育部的禁令,乃用種種方法掩護,教育當局已查不勝查,罰不勝罰!教育部的說帖,對他們毫無作用可言,有位幼稚園的負責人說:「社會有需要呀!」現在不提供雙語,已無法經營了。以致造成〝掩耳盜鈴〞和〝掛羊頭賣狗肉〞怪現象,對幼兒有極惡劣的影響,應該及早改正!


二、兒童是父母未來依靠,父母對子女教育有選擇權
從父母的心態言,兒童是父母未來的依靠,沒有一位家長會放棄望子成龍成鳳之機會,所以稱「教育是兒童的權利」,也是父母與國家的義務。如父母與兒童有意願要學習,政府不僅沒有封殺的理由,也無權封殺!此兒童之教育權,不僅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所規定:「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再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並為逐步實現該項權利,應在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進行。」而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第159條則強調「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行政程序法第6條亦禁止行政行為有實質上之差別待遇。又教育基本法第7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的自由,政府應依法令提供協助與經費補助;今不但不補助還取締封殺!依教育部的主張是「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因此兒童就須學習閩南語,遂激起客家及原住民也爭相積極爭取,增加兒童的負擔,致治絲益棼。回憶民國60年左右教育部在嚴格取締羅馬拼音的聖經,如今反過來鼓勵只有五千萬人使用的閩南語,捨棄世界通用語文的英語,是否意圖將台灣人閉鎖在「這個島上」?不讓臺灣人走向國際!究竟是何居心?


三、教育部規畫英語教學目標違背學理
教育部的說帖認為,幼兒接觸英語的基本目標,係在「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而非「培養流利的英語能力」,難怪有「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的結論。這與美國建國初期禁止黑人學習文字,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而且從幼兒開始學習英語與前述目標並不衝突,也毫無關係,如欲增進國際了解,理應介紹世界史地與國際關係,才切中主題。為何要遲到國小三年級才正式開始學習英語?令人費解。雖然如此,但民間「全英語教學」、「雙語教學」甚為盛行,造成富有階級之子弟,可上雙語或美語班,有的更送往英語國家就學,這些人長大以後可講一口流利英語成為一流人才!至貧窮階級只好望子興嘆!而且貧窮子弟長大後,遂變成低級台灣人。此一政策顯然違背教育機會均等之原則。且對馬總統之「全民英語與國際接軌」的主張,也明顯的有陽奉陰違之嫌。


四、教育部曲解法律解釋方法論
幼稚園聘請外籍合格教師任英語教師時,教育部又說這是不符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款,因幼稚園並非學校,因此不受該款之規範,如業者舉出應可依第11款概括規定辦理,該部又說幼稚園不能適用該規定,故如幼稚園有聘僱外籍教師就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但事實上依幼稚教育法第23條之1,幼稚園之設立及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準用私立學校法規定;而依該部的解釋幼稚園又不認定包括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款之列舉規定內,另又不准適用第11款之概括規定;反正,設立時就準用私立學校法,聘僱教師時,又改適用就業服務法,而解釋時又不適用學校規定,也不准適用概括規定,這究竟是何種法學方法論?


五、教育部以行政命令抵觸「法律位階理論」
教育部的另一理由是「依法行政」,即依幼稚教育法第21條第5款的所謂「課程標準」,而該課程標準係屬行政命令。該部竟頒布行政命令再透過解釋,以致違背所有高階的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憲法、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公然推翻「法律位階理論」原理,這還配稱為法治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