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九年,「兒童權利宣言」」(U. 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在聯合國的推動下,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石通過;然而,因為宣言缺乏約束力,各國際組織串連又過了三十年,到一九八九才再度通過「兒童權利公約」(U. 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並訂定每年的11月20日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又過二十年的二00九年,內政部日前才邀集中央、地方機關與工商團體檢討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決定增列四月四日兒童節全國放假一天,以凸顯對兒童的重視。時隔幾日,今年兒童人權日的前夕,台灣台北縣蘆洲市一名4歲女童疑因吵鬧,遭到李姓母親的表姊家人凌虐死亡。在30坪房子裡女童生母和大表姊一家,靠著冰塊、電風扇及開窗通風一起忍受陳屍近3天的女童。此案件之駭人聽聞,連辦案員警都說二十年來前所未聞,然而,卻在案件爆發兩日之後,已消失在台灣各大平面媒體的追蹤報導與後續檢討之中;而電子媒體畫面的強力放送似乎也僅止於警員的不夠謹慎主動,與親人的涕泗縱橫、追悔遺憾。不過,應該更令台灣人民共同遺憾與檢討的,難道不是台灣人對於早殞的小生命已漠然無視,卻任由一週前的立委緋聞仍然熱鬧滾滾,續集持續精彩推出,社會究竟將兒童人權置於何處!?


「兒童權利公約」開宗明義揭示「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然而,在內政部兒童局的統計之中,卻有百分之八十五兒虐的案件,其動粗虐待者竟是受虐兒童的親生父母;另根據二00八最新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平均每天受理四十五個孩童受虐案件。如果以李小妹妹被親人虐待直到含冤而亡,卻仍未被受理的狀況來推想,像李小妹妹這樣被親人虐待致死,都未能抵抗及為自己申冤的實際案件,密度甚高,可能這樣令人遺憾就發生在你我的生活週遭。

孩童在身體和精神都在未成熟狀態之時,最貼身照料的親人一旦對之痛下毒手,其保護自己的能力幾近為零。在此呼籲不論是鄰居、警方、媒體、社工人員、台灣所有民眾對此類社會問題,應該要夠警醒、敏感。一旦知悉或有所聽聞應立即反應並進行通報,這樣才能提前保護這些尚無自救能力的孩子,為他們發聲。如果能有其前述的作為,台灣的人間慘劇也就能減少。盼望防治家庭暴力的努力可以深入每個街頭巷口,視人子亦如吾子,莫使兒童的身心安全再度受到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