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9日,李永然理事長應邀至TVBS演講「媒體人如何面對法律問題」。

講題大綱如下:
一、《憲法》對言論與新聞自由的保障
1、《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2、保障新聞自由的理由
 (1)、確保「知的權利」以發現事實真相
 (2)、形成意見的自由市場
 (3)、鼓勵自我實現增進社會安全
 (4)、容忍不同意見,促進政治進步
二、媒體人常面臨的法律問題
1、是否侵犯- 《著作權法》
2、名譽權的維護
 (1)、妨害名譽罪-《刑法》
 (2)、侵權行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五條
3、隱私權的維護
4、不實的報導是否會構成「恐嚇」?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媒體人如何面對法律責任的訴追?
1、民事求償官司
2、刑事偵查-何以由調查局配合偵查
蔡幸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