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年初至今,電子與平面媒體接連大幅報導藝人吸食毒品案件,不但一再點名某某藝人上節目時精神恍惚疑似吸食毒品,或以影射暗喻的方式指摘某某藝人涉嫌吸毒,更不斷報導檢調偵查機關將針對藝人展開所謂第一波及第二波的約談行動,並營造出演藝圈人心惶惶的現象,以刺激收視率與銷售量。加上檢調偵查機關又僅因部分媒體的臆測報導已對事實產生嚴重偏差,進而影響社會視聽及大眾知的權利為由,任意主動公布毒品案件調查進度及檢驗結果,形同未審先判,非但剝奪了藝人的隱私權及名譽權,也助長了媒體恣意臆測的歪風。
實則,藝人雖然屬於公眾人物,但進入偵查程序而另具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時,仍有隱私權及名譽權。此從《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1條規定:「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知隱私與名譽、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可知即使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隱私權及名譽權仍應受保障。蓋偵查中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必當然遭受起訴,即便起訴也未必將來被判有罪確定,此即「無罪推定原則」之精神,也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基本人權。就以檢調偵查機關公布所謂第一波毒品藝人受檢名單為例,檢驗結果確有部分藝人為陰性並無吸毒,雖事後證明清白,然而等待受檢期間因遭受質疑,名譽形象受損,工作停擺,種種損失應由何人負責?是以,檢調偵查機關更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以符法治國家要求。
新聞自由固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甚有學者以民主政治「必要之惡」稱之,惟新聞自由權之行使須以法律容許之範圍為限,如逾越法律之規範,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蓋所有之人均不能以言論自由為藉口而疏於尊重他人之努力,新聞記者掌握傳播媒體,一字一語,均攸關大眾利益及個人權益,尤不能獨外而濫用新聞自由,新聞工作者在作出報導時,應排除主觀意見,將事件原貌完整呈現、如實陳述,不應蓄意匿飾增減,並應遵守莊重原則,不得誇大渲染,在明瞭真相前,不作恣意臆測,才能真正維護大眾知的權利,俾提升媒體自身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