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是否要廢除死刑?一個敏感又兩極化的問題,在每次重大犯罪再次掀起社會高度矚目時,這個議題又再次引爆話題,人權團體、佛教團體等,以人權立國為出發點,急呼「國家殺人」應絕對禁止,人類「生命權」絕對禁止被剝奪。然而同時被害人保護團體,以及部分執法者卻也深切傳達出一個被害者家屬最真實的感受,「壞人伏法,以慰死者在天之靈」,他們想要嚴厲控訴,為什麼被害人的生命已遭這些死刑犯極盡凌虐之後,國家居然因為「人權立國」為由保住這些死刑犯的生命。
從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所做的統計數字註一中可知,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已有86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1個國家除戰爭時期外亦全面廢除死刑,27個國家雖未於法律上廢除死刑,卻已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因此全球至今已有124個國家實際上不再執行死刑。反觀台灣各界對廢除死刑議題所做的統計,卻仍有近8成民眾支持死刑存在,更有高達8成8的司法人員贊成維持死刑制度,如此高的比例,如何能僅用「世界人權潮流所趨」為理由來說服台灣人民支持廢除死刑?
二、 無辜案件依然存在:
冤獄是對人權最大的傷害,刑罰的目的也並非一定要有人為犯罪結果負責,過去大多數的支持廢除死刑人士,都把焦點著重於「生命權」的絕對保障,然而絕對地避免無辜犯遭到死刑的論點,自1980年來亦逐漸受到重視。
起因為DNA帶動了科學辦案的發展,也使美國推動廢除死刑運動者獲得一線生機。美國社會科學學者註二所做的一份關於死刑誤判的研究報告中,指出美國自1973年以來,共有113個人從死囚室的釋放,其中更有13個人藉由DNA證明自己的清白註三。法院不是上帝,冤獄的問題難以避免地永遠都會存在,死刑制度的存在將會一直威脅著這些尚未洗刷冤屈的死刑犯。
筆者絕對同意部分死刑犯的確罪行重大,為避免誤判而廢除死刑制度將使這些死刑犯逃脫死刑的制裁。然而,人類行事怎有不出錯的可能,遑論要求人類職司上帝之責。司法的正義易折易摧,再多正確的裁判也比不上一宗冤獄案的傷害,更何況台灣社會仍存在著「遭刑求而認罪的蘇建和案」及「僅憑共同正犯證詞便可定死刑的徐自強案」等死刑案件,雖然誰都無法斷言這些人究竟是否犯下這些慘絕人寰的殺人事件,但是寧願使其成為「懸案」,也不願為儘速給大眾交代而使「司法冤獄」產生,才是法律應有的態度。
刑罰的目的絕非想彌補既有的傷害,而是對於違反法律秩序的犯罪者,給予再教化,對社會產生一定的嚇阻作用,應報主義絕非刑罰的最主要目的。在被害者傷害已經造成的同時,司法機關要做的是給予被告完全的程序保障,以證據為基礎來認定真正的犯罪者,使其接受應有的制裁,絕非輕率地隨同大眾媒體起舞,認定嫌疑犯後便儘速給予嚴厲制裁以對社會大眾交代,證明司法正義得以伸張。證據不足加上部分執法者觀念的偏差使得「誤判案件」終究還是會存在,死刑制度的存在將使無辜者永無平反機會,司法必須承擔不可彌補的錯。
三、被害人的保護措施:
另一與廢除死刑處於最緊張關係的問題便是「犯罪被害人家屬」的觀感問題,不可否認的,「一命抵一命」仍是台灣多數人民對司法的期待,對被害人的家屬來說,「無期徒刑」絕對無法替代被害人所受的傷害。然而,將犯罪人處以死刑是否就能等同於犯罪被害人受到的傷害?是否就能弭平被害人家屬受到的傷害?
筆者想說的是,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是犯罪者無論做什麼都無法彌補的,金錢補償不能,無期徒刑不能,以死謝罪當然也不能,我們國家所缺乏的不是將更多犯罪者送上刑場,而是沒有一個完善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來幫助犯罪被害人走出陰影,重回社會,協助被害人家屬走出傷痛,重建生活,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這不是姑息犯罪,而是比維持死刑制度更實際的作法。
四、應報主義還是犯罪恫嚇:
古人常說「亂世用重典」,使我們認為死刑制度的維持可以帶給我們較安定的社會,然而從法務部死刑的統計數字註四清楚可知,減少執行死刑犯數量時,並沒有使犯罪率攀升,諷刺點來說,從沒有犯罪者在決定犯罪行為時把法定刑考量其中,死刑制度存在與否對社會治安的維護,似乎僅有極微小的關聯。
因此,死刑制度存在的目的若不能產生犯罪嚇阻的效果,便僅僅能以「應報主義」為其理論基礎,然而「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思想,自啟蒙時代就早已被摒棄,20世紀的刑罰更不可能以此為目的,更何況綜觀我國法律,得處以死刑的犯罪並不以殺人罪為限,未撕票的擄人勒贖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槍砲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罪亦不乏存在著以「死刑」為法定刑的罪名,倘系以「應報主義」為理論基礎,將這些非直接剝奪被害人「生命權」的犯罪處以死刑,顯然已逾越「應報主義」應有的射程,而是想要以死刑「以儆來茲」,死刑制度存在的目的為何?似乎立法者亦不甚清楚。
五、現行制度的問題:
「無期徒刑關了幾年就可以假釋出獄」,這是所有反對廢除死刑者罪為詬病的,我國過去假釋制度的設計,無期徒刑逾15年便可以假釋出獄,此條規定飽受罪刑不相當的批評。為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了新修正《刑法》假釋條文,將無期徒刑的假釋年限提高到25年,且將於民國九十五年的七月一日正式施行,也適度回應了大眾的期待。
多有認為以「終生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來代替死刑,最主要的理由便是「罪刑相當」、「無再社會化可能,應終生與社會隔絕」,雖然若能設計出此種制度必定有更多人能接受「廢除死刑」的作法,但是回歸監獄管理面來看,終生不得假釋的罪犯在監獄中的管理必定是一大麻煩,這些人無庸顧忌自己在獄中的行為舉止,反正終其一生要在獄中度過,絕無假釋的可能,是否對其他服刑人及監獄管理面上,皆是一顆不定時炸彈,管束上極為困難,故此種制度的可行性,實應再做斟酌。
六、結語
每當「是否應該廢除死刑」的爭議又再一次浮上台面時,社會大眾免不了想起近年來最受注目的死刑犯—陳進興,以其為考量指標,白曉燕綁架撕票案、整型醫師方保芳等人殺人案、侵入眾多婦女家中搶劫及施以性侵害,最後潛入南非武官家中挾持武官全家,多少條人命受其凌虐致死,其所作所為正如法院判決所說「人神共憤、手段殘暴、令人髮指、難昭天理。」;然而,我們必須為了這種極少數的特殊社會案件保留「死刑制度」,保留無辜死刑者被處以極刑的可能性,更保留台灣司法以「應報主義」以慰被害者在天之靈的一貫作法嗎?
筆者不否認對於部分惡性重大的犯罪者處以死刑似乎符合現今台灣大多數人民的法感情,然而在冤獄案件至今仍然存在,且可能是永遠存在的情形下,可否從此方向為出發,重新檢視「死刑制度」的存在目的,是否真有如此必要,還是可以用其他制度作替代。
假如短期內無法驟然全然廢除死刑制度,是否應先從死刑制度設計面為改善,使死刑執行程序更為嚴謹,比如以「死刑判決三審仍應行事實審」、「死刑評議改為全體決」、「除侵害生命權犯罪為不得判處死刑」等,儘可能提高死刑犯的程序保障,以減少可能有的司法傷害,也許是在這個各說各話局面中,彼此所能達成的共識面,從這個方面著手的可行性,仍值得期待。
註一:http://web.amnestry.org/pages/deathpenalty-facts-eng (國際特赦組織官方網站)
註二 :Micheal L.Radelet&Hugo Adam Putnam
註三 :例如:1993年6月29日釋放因謀殺而被處死刑的Kirk Bloodsworth,因真兇強暴死者留於被害人體內的DNA才證明了Kirk Bloodsworth的清白。
註四 資料來源:死刑存在=犯罪被害保護?簡論德國與台灣之被害人保護措施 作者:盧映潔 圖表二之二
年別/
數量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死刑執行量 6 22 69 78 59 35 18 17 16
擄人勒贖罪數量77 98 160 187 128 96 106 98 98
故意殺人罪數量 1572 1591 1699 1736 1784 1540 1622 1508 1765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法務部統計資料
圖表製作:盧映潔
李永然律師、林彥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