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放寬特殊境遇婦女資格認定,刪除須十五歲以上的下限;增列家庭財產門檻限制,以確保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並擴大子女教育補助範圍;另增加特殊境遇條件,將因夫虐待或遺棄而協議離婚、未婚懷孕、夫被處以徒刑或強制治療一年以上,或經地方政府評估認定三個月內遭逢重大變故,而生活經濟困難的婦女列入其中。此條例的修正提供了喪偶、離婚或遭遇家暴婦女更周全的照顧。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在美國「2005年世界人權報告」中,有關台灣部分,「家庭暴力」仍是一個不符標準的人權問題,此次「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的修正,對於遭逢不幸的婦女照護將更為完整,而中國人權協會也將持續關注婦女權益議題,提供相關意見給政府與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