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檔案法修正草案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座談會」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委託柯學航律師於95年03月24日上午9:00,假檔案管理局3樓會議室,應邀出席「檔案法修正草案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座談會」,李理事長已書面資料分別提出從人權角度等相關法律層次問題,已健全檔案法修正條文,並得以落實人權立國之理念,其相關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一、 第5條
(一) 若違反本條者依第27條受有刑罰,故應限於檔案「正本」或「原本」,若未設限恐將引發複製檔案者將複製後檔案運往國外之處罰正當性疑慮。
(二) 本條與第27條條文中「國外」定義不明,建議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刑法」之定義加以規定,以求明確。
二、 第12條
(一) 各級機關亦有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之情事,故本條第2項應納入「各級機關」於必要時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而非僅限中央主管機關。
(二) 於機關辦妥保存價值鑑定後,似宜副知贈與人、委託保管人或被收購珍貴文書者。
三、 第19條
宜比照第10條納入「電子方式」,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