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http://www.amnesty.org/
林真真
中國人權協會海外交流委員會委員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於1961年5月由英國律師本奈生(Peter Benenson)所創立,主要目的是為那些因與政府有不同之政治觀點,而被捕入獄者尋求公平審判的機會,與擴張庇護的權利,並幫助流亡的政治人士尋找工作,且致力於保護言論自由與人權的國際組織。

本奈生律師為英國人權律師,在1960年11月葡萄牙獨栽者Salazar,將兩名在葡京里斯本公然為自由而乾杯的學生逮捕,並判刑七年;為此,他與貝克(Eric Baker) 和倫庫伯(Louis Blom-Cooper) 等三人,發起1961特赦請願行動(Appeal for Amnesty 1961),希望葡萄牙政府在世界各方同時寫信的民間壓下,釋放這兩名學生;由於各界的熱烈迴響,故於次年成立國際特赦組織(Amesty International),希能為更多因不同政治觀點,而被捕入獄者尋求更公平的審判,與庇護、工作權,以促進國家之言論自由與人權。

其組織架構,除設有一國際秘書處IS(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為其最高行政單位並受全球之國際執行委員會「國際執行委員會」IEC(International Executive Committee)監督外,其下大可分為正式分會(section)、國家協調委員會NCC(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r presecyion)與國際特赦小組(AI Group),茲將之簡述如下:
1. 正式分會(section)
在接到由國際秘書處IS所認定之良心犯後,即需以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絡各會員國與小組以進行人道救援;如目前韓國即有韓國分會AI Korea。
2. 國家協調委員會NCC(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r presecyion)
主要負責聯絡和協調各小組的國外救援工作。如目前的泰國協調委員會(AI Thailand)。
3. 國際特赦小組(AI Group):
此為國際特赦組織最基礎單位,如目前的土耳其特赦小組(AI Turkey)

至目前為止國際特赦組織有超過卅萬的會員,且上述之組織不必然是以國家為單位,故一個國家可能會有兩個以上的分會、協調委員會或小組,如目前加拿大就有英語與法語兩個併存的分會。

如上所述,國際特赦組織主要係在援救各國因不同言論觀點而入獄之政治犯,而其救援方式主要是藉由發動群眾寫信給認領政治犯的方式喚起有關當局的注意並藉由輿論的壓力使該人員在該國受到較公平之審判或受到較合理之判決,以確保言論自由與人權。

而其救援程序,大多是當各國有侵犯人權的事件發生後,通報至倫敦國際秘書處(In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的緊急救援組(Urgent Action Team)經調查並認定為「良心犯」之後,即編號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空郵發至各國分會的緊急援助聯絡人,由此再分發給志願寫信的會員或小組,依照緊急救援組的指示向各國領袖、法務部長、外交部長、警政首長或相關人寄出請願信函;同常該請願函可以經個人或多人聯合簽名寄出,而寫信的期限大多會持續五到六個星期。。

如該國對此人權案件不具有善意的回應,緊急救援組有可能再發出同案的後聲援通告,其目的就是匯集更多人的聲音,形成輿論,造成當局的壓力與國際間的關注,以迫使當局給予該人員較公平與合理的待遇。

至於如無法在短期內消案之案件或有些已經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人員,則由緊急救援的檔案轉入「行動檔」再發給各國分會的小組「認領」。通常一個個案至少有二至四個不同國家的小組同時工作,依照「行動檔案」所指示的事項分頭進行,通常這些工作包括有:向該國元首、外交官員請願、設法與政治犯及其家屬或朋友直接連繫、宣傳案情並投書於媒體等等。然為避免當地組織受到當地政府之壓迫故原則上僅援救國外之良心犯。

前述經倫敦緊急救援組所認定之個案,多包括當年的編號、國家、姓名、案情與詳細背景資料,並附隨該國政治現況報導,這些資料對於日後研究國際事務的人很有幫助。

救援流程表

調查認定為「良心犯」

編號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空郵

依照緊急救援組的指示撰寫請願信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