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於今(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正式實施,該法目的在防治性騷擾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該法第一條)。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任何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該法第二條)。其中第一項為交換利益性騷擾,第二項為敵意環境性騷擾。舉凡使用上述手段在違反他人意願之下所為之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都可視為性騷擾,例如一般人常見之開黃腔、襲胸、襲臀或傳送色情電子郵件等行為。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期許透過《性騷擾防治法》的實施,建立兩性平權觀念,以有效防治性騷擾的發生,進而開創兩性互相尊重之純淨空間。而性騷擾防治的最重要關鍵在於「尊重他人」的觀念,並確實維護被害人之隱私權。
另外,該法規定「所屬人員達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設立適當之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之懲戒措施,所屬人員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該法第七條第二項),故十人以上機關、團體、企業都須在《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制定因應之道。又不論是所屬員工對外的性騷擾行為及發生在所屬場所內的性騷擾事件,都必須由加害人所屬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進行調查,並於調查完畢後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該法第十三條)。
針對性騷擾行為,該法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該法第七條第一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如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對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該法第二十二條)。
對性騷擾之加害人,該法亦於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防治法》已上路,但多數企業至今對該法仍感陌生,甚至有部分企業認為此法執行困難重重,徒增困擾,且部分企業並未能釐清《性騷擾防治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間的差異。其實,《性騷擾防治法》為性騷擾防治之專法,而《兩性工作平等法》中規定雖有關於性騷擾之規定,但其保護對象僅限於工作場所之受僱者,故《性騷擾防治法》為有關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法,適用於各種場所所發生之性騷擾,以達到整體防治之之目的。惟企業界不必太過擔心,當初在《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時已依法成立委員會的企業,只要公開揭示原本的性騷擾處理方式與電話即可,不必再重複相同的程序。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肯定《性騷擾防治法》之制定與實施,此法之落實將有助於弱勢人權之維護與我國國際地位之提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