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祥電影台於94年7月31日經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決議,以「財務結構不佳」為理由裁定「不予換照」處分,並於8月2日凌晨起遭到停播。龍祥電影台不堪其損失,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決議撤銷原處分,並由新聞局在兩個月內重新審議。綜觀新聞局對於本案所為處分過程,除顯示其公告的撤照理由太過簡略,更嚴重的是未依法行政的濫權作為。在民主法治國家,政府的一切行政作為都應秉持「依法行政」的信念,否則政府濫權所帶來的傷害是很可怕的。索性我國的民主機制還存在行政救濟管道的制衡,龍祥電影台方能在憤怒指控下,獲得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遲來正義」,並打算提出國賠訴訟。本會從這次龍祥公司因撤照事件的營業權及員工工作權的受損,應該深刻體悟公務員行為準則是要秉持依法行政和維護人民權益兩個原則,如果公務員的濫權所造成的損失,仍由國庫承擔全民買單,恐非政府之幸,百姓之福,更損及廣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