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報章雜誌媒體常見「卡債族」一詞,這些卡債族乃指因申請信用卡、現金卡(註)使用,亂刷卡消費,背負信用卡循環利息,現金卡預借現金利息,而無法償付。
  當卡債族相當痛苦,如能獲得親友馳援,先代為償還,固然可以解套。但如不幸,無法獲得援助,又無力自行解決,常須面對討債公司的糾纏。發卡銀行將其對卡債族的債權委託或售予「資產處理公司」處理,卡債族面對此一討債自應具備法律常識。筆者特藉本文,加以介紹。
一、卡債族之配偶無代償之責:討債公司常於無法從卡債族本身討到錢時,有些就會找卡債族之配偶的麻煩。其實依法「卡債族的配偶」並無代償之責。國人採用夫妻財產制,大都是「法定財產制」,另有部分是「分別財產制」,不論上述何一情形,卡債族的配偶並無代償之責。
二、卡債族之父母:討債公司還會找卡債族的父母麻煩,其實債務係卡債族自身的債務,此一債務為「契約責任」,父母若非「保證人」,並無代其子女清償之責。卡債族的父母可以不理會討債公司,討債公司如已涉用「非法手段」討債,如:恐嚇…等,卡債族的父母也可向警方報案。筆者也要在此呼籲,政府應拿出有效手段,好好管制討債公司的討債手段,不要讓他們影響台灣的治安,並讓民眾回歸安寧的生活!
  三、卡債族的繼承人:如果「卡債族」死亡,就會發生「繼承」的問題,目前有些卡債族因身心俱疲,走上絕路,做為卡債族的繼承人應注意不要讓此一債務上身。最好的方法就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欲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繼承的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參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卡債族除明瞭以上三點之外,還應知道欠卡債祇有「民事責任」,不會構成「犯罪」,有些討債公司所發的通知上面還載:「…債務人若不出面解決,將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拘提管收,並追究刑事詐欺之罪嫌」等文字,這只是「討債花招」!
  最後奉勸不要當卡債族或卡債奴,花錢當量入為出,不要舖張,好面子,愛好名牌,回歸簡樸生活,身心自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法律119求助網www.law119.com.tw)
註:「信用卡」是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的信用,向特約之第三人取得金錢,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得延長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的卡片。「現金卡」是屬於一種隨借隨還的透支帳戶,其性質屬於銀行信用放款中的「預期放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