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是維繫社會國家安定秩序的重要機制,根據多方調查顯示,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性普遍不具信心,換言之,即對司法的信賴度不佳。因此,如何建立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即為司法改革的重心。司法民主化是近來全世界司法權的發展趨勢,而司法民主化的最直接方式即為人民參與審判,由人民直接參與審判可消弭民眾對司法公信力之疑慮,提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透過民眾之參與審判,可達教育民眾,使社會更具法治觀念,是以,引進民眾參與司法審判的制度,不僅符合世界司法權發展趨勢,更可以提昇我國司法的公信力。有鑑於此,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與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高思博委員,於94年11月22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假「立法院紅樓一樓101會議室」,共同研討如何「建立民眾參與司法審判機制」,以提昇民眾對司法信賴並實現司法公平正義,進而保障人權。會中並邀請司法院刑事廳葉建廷法官、法務部檢察司林麗瑩檢察官、東吳大學法律系楊雲驊教授、黃東熊律師、李念祖律師、民間司改會尤伯祥律師及本會蘇友辰副理事長等出席與會。本次座談會首先由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及高思博委員分別向與會出席人員致意,感謝撥冗出席本座談會,並請與會人員針對「建立民眾參與司法審判機制」之議題提出看法。以下僅就與會出席者針對本議題所提意見摘要如後:
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蘇友辰律師:
目前司法平亭曲直的功能、裁判品質及公正性不能獲得人民的普遍信賴,是公知的事實。司法院為了提高裁判的公正與正確性,而引進德國專家參審制度,已於2005年八月完成「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不久將送大院審議。就如同推動最力的台灣大學邱聯恭教授所指出的,有一些專業鑑定報告,法官根本看不懂;例如車禍、醫療、專利、兇殺等鑑定,結果所下達的判決被一些專家牽著鼻子走,完全欠缺判斷能力,故讓學有專精的專家參與審判,減少瞎子摸象誤判,是有其必要性及正當性。關於這項草案,個人有幸也參加研訂工作,認為此項新制值得規劃嘗試,因為蘇建和案拖延十四年不決,就出在於當初法醫相驗及而後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錯誤解讀之上,三個年青人的生死完全掌握他們手上,一旦出錯法官也跟著錯下去,危害之大實在可怕。
至於「國民參審」制度的引進,固然可以使司法民主化、平民化,透過民眾直接參與審判,對國民的法治教育發揮一定的效果,也可取得人民對司法信賴。但英美陪審制度,由陪審員負責事實的認定,過程冗長,曠日廢時,可能造成國家過重的成本負擔,形成一種不必要的浪費力,此德國1924年廢除陪審制經驗可為證明。但如退而求其次,採行由二、三位國民參與審判的「國民參審」,則因參審員欠缺法律專業的知識,對訴訟程序不嫻熟,容易為職業法官所控制,成為不義的背書者,對於真實的發現並不一定有助益,也可能成為審判的羈絆與負擔。此外,若參與過程因親身體驗發現一些司法的弊端而為傳述,司法的公正更無法取得人民的信賴。是故,目前時空主客觀條件,特別是國民的法治知識水準未能提高,此項外國的法制,可能發生逾淮成為枳的情形,個人持保留的態度。
黃東熊律師:
為何在刑事審判及行政事件審判須採行陪審制?因為人民的心態與法官的心態常常是對立的,法官代表的是國家的立場,而人民卻常會認為司法不公。以我國法官開庭態度與訴訟指揮心態之特質觀之,唯有採行陪審制,才能使審判達到公平公正,進而提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與依賴感,實現政治民主與審判民主,若只有政治民主而沒有審判民主,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民主。
李念祖律師:
美國企圖在司法裡引進兩院制,法官與陪審各一院,陪審制度被認為是基本人權,不是民選的法官有可能會破害人權,因此若要判一個人有罪,要兩院的人都同意,才可判刑,這是一個保護人權的設計。要成立這個機制,在此補充兩點,第一,要配合訴訟制度的改進;第二,陪審團的來源為何?是否增為國民應盡義務?是否需修憲?而這個討論的價值在於思考陪審與參審,參審是採一元制,法官與人民的比例將決定審判的性質,一種是專業性的審判制度,對於具有涉及專業知識的案件而引進某些專業人員。另一個性質就是司法平民化,增加法院機制的親和力,但公信力卻會因此而減低。人民有幾個基本人權,即要求立行的審判,保障參審員的獨立性,但要用什麼方法來保障司法獨立?常見的方法是提高待遇與終身職,但我國並無終身職的規定,參審員若不是終身職,他要如何獨立於社會之外,不受一般社會大眾的價值觀所影響,且如何獨立於他的同僚之外?另外就是如何加強與保證參審員的法學知識? 這些都是我們需要去思考的。總之,採行參審制必須注意:
一、參審員加入審判一定要當事人同意。
二、參審員應被視作權利或者義務?
三、如何保障參審員專業能力與法學知識的品質。
民間司改會尤伯祥律師:
國人常常懷疑司法不公,當人民能參與審判,他們會更能了解司法的運作,將司法機制透明化,若真的有司法風紀的問題,也可以發揮監督的作用,也對落實無罪推定有其推動的作用。至於究竟要採行陪審或參審?用陪審制可以達到分權制衡,但對律師來說,陪審員會比職業法官更難去說服,所以律師對陪審制是又愛又恨。如以參審制來說,目前司法院已草擬了專家參審的草案,若是在刑事訴訟領域中,加入了專家參審的話,原來應在證人席上被詰問的專家,其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已為法官早有認知的事項,而沒辦法被挑戰。雖然專家參審草案中,第47條規定,參與審判的專家所具有的專業知識跟被告所知的專業知識不一樣的話,被告可以有辯論的機會,我想這個在實務上是無法操作的,因為不會有一個被告及律師願意很認真的跟這個坐在法官席位的專家去辯論,所以我認為至少在刑事審判中,基於詰問權保障的觀點,沒辦法用專家參審。另外,這個草案中尚有一些技術上沒有處理到的問題,例如:
一、參審官在程序外接觸的問題該如何去規範?
二、參審員的人身安全該如何保障?
以上兩個問題會影響整個專家參審制度的運作,這是一個關鍵,但草案在這部份卻完全沒有提到,我認為應該要將這些列為法律保留事項。另外一個關鍵就是專家身份的認知,在某些特殊領域內,如專家特別的多,將比較不會有互相袒護的問題,但若是在專家較少的領域內,專家彼此都認識,那麼被告跟參審的專家可能是舊識,在此種情況下,要如何維持審判的公正?至於草案第38條及39條可能會涉及到「司法院組織法」,將來若「司法院組織法」沒有過的話,這個條例可能就無法運作。
東吳大學法律系楊雲驊教授:
若引進參審制度,司法公信還是未提高,那麼人民該何去何從?
我認為應該要從現有的制度裡改善這個問題的根本,而不是依靠新的制度,我們若以美國的陪審來做對比:
一、陪審並不是用來制衡法官,美國也不是每個案件都有陪審,90%以上的案件都是在檢察官偵查中就被處理掉了。以美國的國力反應到我國來,那我們要設定多少案子可以享有陪審團,那其他的案件該如何偵查呢。
二、陪審團的專業能力如何讓人信服。
三、陪審團的立場很難達到真正的中立與客觀。
四、媒體若對於專家行為及其背景來爆料,那司法公信力又能提升多少。
五、若要仿美國的陪審制,是否要大幅度的修法,那還不如重新立法。
至於究竟是要採國民參審還是採專家參審,以下是個人淺見:
一、該如何讓參審員了解法律程序的運作。
二、難道現有的刑事訴訟不能解決有關法官其他專業能力的不足嗎?若改善現有環境就可改善問題,何必再另立法規。例如鑑定人是否都有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鑑定的經費夠不夠,被告自己能不能選任鑑定人。
三、引進專家參審制可能會造成專業與法律二分,這樣反而造成審判的切割,要以專家或者法官的鑑定為主?是否會造成法官對專業領域的更陌生?鑑定制度目前是否已具備應有的公信力。
四、專家的來源為何?是否能夠放棄現職來長時期參審。
五、若不針對台灣現有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對陪審或參審適用的狀況不仔細評估,也不考慮立修法的難度,如果就這樣貿然引進,而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接下來該如何?以上僅提供與會先進們參卓。
司法院刑事廳葉建廷法官:
如果今天要建立一個司法審判的機制,無論是陪審或參審,我們究竟要將焦點放在國民的保障還是民主的實現?如果是以個人的立場,我是呼應楊教授的講法,我們不要為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就來引進這個制度,所以我認為焦點應擺在人權的保障,還有人民對國民主權參與的程度,如果這兩點能夠貫徹的話,自然能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我認為無論未來是否會引進,以下二點對於人權的保護是需要考慮的,除了要落實無罪推定外,如何讓非法律的專家與第一手的證據面對面做接觸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務部檢察司林麗瑩檢察官:
參審或陪審是我們司法改革的重點,我們主要是希望在審判制度引進平民的意見或是專家的意見,這是一個審判司法民主化的潮流,法務部對於這個方向是持正面開放的態度,但基本上,我們還未有任何固定的立場,所以希望能夠多做討論。目前我們認為會涉及到的問題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們的憲政制度,或有違憲的問題。
二、憲法對法官的定義是否要透過解釋或是修憲。
三、配套制度的規劃,陪審或參審員獨立性的保障、公平性的保障,非司法人員如何不受外界甘擾,如何不產生預斷。
四、對於引進非法律人參與司法審判,參與人員與百姓當事人要如何透過法律機制讓他們有意願參與。
五、應該要設計問卷調查,了解國民是否能接受這個制度,是否有參審的意願,是否願意讓非專業法律人員參與審理自己的案件?
六、陪審制比參審制所要耗費的資源還要大很多,訴訟的時程也會比較久,效率也比較低。
七、法務部不反對先採行實驗的方式,但陪審與參審涉及到人民基本訴訟權的核心,若我們要做實驗,需特別注意的是應該考量有無妨礙到人民接受司法審判的公平性。中國人權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