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於94年11月16日接受民生報記者陳民峰先生採訪,針對行政院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打破父權立場,將現行「子女從父姓」的原則,修正為「由父母雙方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之約定制,認為是超越國內保守傳統的一項修法動作,也符合婦女團體兩性平權的主張。
但是,李永然理事長指出不能因為拘泥於「男女平權」的精神,把事情複雜化,動不動就上法庭。按新規定是要事先約定,否則就要抽籤或上法院,這根本不符實際,因為一般家庭生下子女,通常不會事先約定姓氏,一旦要抽籤,立刻出現問題,除非配合法院公證手續,否則抽籤仍會有爭議,亦即未來抽籤時可能要有公證人或律師在場見證,才能避免爭議。至於雙方未約定就上法院解決,李永然理事長更認為不宜。因為,子女姓氏採約定的目的,主要在體現男女平等的精神,現在竟為了彰顯此一精神,動不動就上法院,將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法律要與生活感情結合,避免脫離生活的現實」。
李永然理事長主張真正要體現男女平等,此一規定應改為「子女姓氏原則可由夫妻雙方協議定之,若無協議,原則上以夫之姓氏為其姓氏,若有爭議,妻可在一定時間內(如半年或一年)向法院提出異議,再由法院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判定」。這樣做的好處是,可避免子女的姓氏因為約定不成步上法庭,致遲遲無法塵埃落定。但仍給予妻之一方反對的權利,如果妻不表示反對即告確定,但若有意見,仍保留其由法院裁定的權利。
李永然理事長更表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案件以被告的住所地為管轄法院,如果拘泥平等,或許要質問,為何不以原告的住所地為管轄法院?再者,姓氏為血緣代表,可代表夫家或妻家,在法律規定上只要雙方都有公平機會即可,至於先登記誰,可以從俗。
為實踐男女平權,現行《民法》將「子女從父姓原則」修法調整,展現形式上的平等,但男女實質上的平等,是需要雙方相互尊重,以「尊重為愛」的理念,方能達成兩性實質平等的真締。
中國人權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