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近日的媒體換照風波延燒不斷,中國人權協會、周守訓委員及高思博委員於94年8月10日下午14時至16時,假立法院請願接待室共同召開「媒體由公共財變政府財?NCC條例如何去政治化」座談會。本座談會並邀請中國廣播公司李建榮副總經理、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永明教授、李復甸律師、林振煌律師–等參與,行政院新聞局國會聯絡科陳鵬光科長、游惠容編審及鍾蜀蕙專員亦全程列席。為了避免讓媒體的「公共財」變成「政府財」及媒體「一言堂」的寒蟬效應,李永然理事長認為本次換照事件暴露行政程序的粗糙,行鄭院新聞局對七家業者作出不予換照的決定,欠缺公信力的基礎,審議委員會的名單只有部分公布,委員會如何組成?人選如何產生?作業程序如何,並不透明,有如黑箱作業。李永然理事長亦針對改善媒體亂象,並同時維護媒體自由之問題,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立法能早日通過,李永然理事長更呼籲行政院新聞局能對已不准予換照的業者給予補救措施,藉以維護台灣的民主形象。李永然理事長亦從《出版法》廢除的觀點,說明今日社會的管理系統已改變,本次的媒體換照風波,明顯出現管理失衡,違反平等原則。就自由競爭市場機制言之,適者生存,不良媒體在公平競爭下,自然會被淘汰,政府當局實無管控媒體之必要。

周守訓委員以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人民還是會擔心政府會無法被制衡,因此,所以人民將媒體稱為第四權,認為媒體可以成為權力制衡的工具,媒體擁有百姓所賦予的權力來監督政府施政的環境。但從這次的換照風波來看,台灣對於新聞媒體,完全與美國的三權分立的精神相違背,尤其是在親近政府當局的學者介入媒體企業擔任董監事時,我們究竟該如何監督與制衡政府?雖然我們提出NCC草案,但委員由行政院長來任命,那麼媒體還是無法擺脫政府的陰影,所以我們希望可以按照政黨比例來產生NCC的委員,並將名單公佈給大眾檢驗。

高思博委員以《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的規範觀之,認為NCC(通訊傳播委員會)獨立委員會的組織,若取代新聞局,未來將透過「獨立委員會」來主管傳媒事務,應可消弭日後換照之爭議,並真正重整有線電視新聞頻道秩序。高委員強調單純組織程序上的改革並不足因應政治力的介入,尚應著重於「審議要件之明確化」。若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審議要件下,其審議組織、程序再怎麼公正、獨立,一旦被拒絕換照,仍不免讓人有政治黑手介入之疑竇。因此,唯有對於審議法令的重新檢討,讓換照要件盡可能地明確化、標準化,使主管機關與業者均得以遵循,應是在此次換照風波下,可以努力的改革方向。

張永明教授認為監督政府為民主國家媒體的功能之一,但係以提供人民資訊以及自行監督的方式,媒體尚有其他功能。媒體「品質」與「內容」之監督,委託非政府組織執行,但框架標準與執行準則之確定,仍為政府之職權與責任。至於NCC組織條例如何去政治化之問題,張教授以明定委員會成員背景來源及任期保障之規範,NCC委員會整體對外負責,個別委員既不對外代表亦不負責,委員會成員仿訴願委員會、公平會、大法官等成員的規定設計。

李復甸教授以哥白尼的「太陽繞地球論」,隱喻台灣媒體被政府監控的現況。新聞媒體只有保障言論自由與傳播自由,才能讓人的思想擴大到理想層面,以充分溝通來促成社會進步。如果對媒體做控制,那我們就已經推翻了民主制度。媒體是否要受檢視,是否可以被政府操控,應該是透過自由競爭來作為一種淘汰機制,而不是經由政府管轄,資源空間並不是政府對於頻道縮減的主張。

林振煌律師以超然獨立的組織是否能維持公平公正之問題,說明組織的執行心態才是重要的,這次的換照風波其實現有法律就可解決的。既然政府賦予人民經營衛星電視的權益,政府要剝奪這個權益時,就應給經營者一個正當合理的信賴,而行政單位在此次換照風波裡,顯然沒有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雖然美國FCC也有相關的的規範,但只有極少數的換照申請會被否定,也就是說,美國在執法上會高度的尊重媒體的權益。

世新大學法律吳永乾教授對於本次媒體換照風波亦提出書面見解,吳教授認為我國現行衛星頻道換照審查的問題在於制度設計不良,以及執法方式不當。就制度設計而言,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遲未設立(尚未完成立法),使得審查工作落在角色功能廣受爭議的新聞局身上,當然欠缺公信力。新聞局雖然組成了衛星電視審議委員會分擔實際審查任務,不過所有審議委員都是新聞局自行遴聘,這和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是由行政院長遴聘委員,並須報請立法院備查的組成方式大不相同。再者,就執法方式不當而言,根據媒體引述新聞局官員的說詞,這次換照審查的考量因素共有九項,不過仔細檢視的話,其中「社會觀感」、「公益責任」、「整體考量」、「人才培訓」、「編審制度」等多項標準並不在前述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列範圍,而且所謂社會觀感、公益責任及整體考量都帶有強烈的主觀價值判斷,本不宜作為衡量標準,否則無論結果如何都難以令人信服。

綜觀本次座談會專家學者見解,NCC條例的完成立法作業,被賦予高度的期待,周守訓委員及高思博委員對於該法案的用心,應有其通盤解決的方案以促其完成立法程序,俾利將來的新聞媒體評比,有更具體、更透明、更符合行政程序的實質正義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