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頻道的執照審查(包括初次申請、換照、撤照等)制度廣為先進國家所採行,我國並非特例;既然要審查,就會有通過或不通過二種可能結果。因此,建立執照審查的目的和部分頻道未通過審查的結果,理論上都不必然和壓制或迫害新聞自由有直接關聯性。
我國現行衛星頻道換照審查的問題在於制度設計不良,以及執法方式不當。就制度設計而言,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遲未設立(尚未完成立法),使得審查工作落在角色功能廣受爭議的新聞局身上,當然欠缺公信力。新聞局雖然組成了衛星電視審議委員會分擔實際審查任務,不過所有審議委員都是新聞局自行遴聘,這和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是由行政院長遴聘委員,並須報請立法院備查的組成方式大不相同。
其次,相較於無線電視的換照審酌事項規定在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之一,現行衛星電視換照審查標準卻規定在命令位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非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所稱法律保留原則不盡相符,而且所列應審酌的事項過於簡略,不符實際需要。
就執法方式不當而言,根據媒體引述新聞局官員的說詞,這次換照審查的考量因素共有九項,不過仔細檢視的話,其中「社會觀感」、「公益責任」、「整體考量」、「人才培訓」、「編審制度」等多項標準並不在前述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列範圍,而且所謂社會觀感、公益責任及整體考量都帶有強烈的主觀價值判斷,本不宜作為衡量標準,否則無論結果如何都難以令人信服。
其次,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衛星頻道業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換照申請,而主管機關則應於三個月內決定之,但新聞局卻遲至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天才完成審查,並且在前一天晚上才送達處分書,使得業者不能依法定期限(一個月前)通知訂戶停播,也無從遵守大量解僱勞工應於六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公告的規定,這不只是陷業者於不義而已,嚴格執法的話,業者還有可能被處以高額罰款,另外也有可能衍生許多契約糾紛。
再者,東森S台審查不通過的理由包括自製新聞節目比率太低及部分節目(社會追緝令)內容不實等,如果屬實,應該也是持續已久的現象。在此之前,新聞局為何不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先處以罰鍰,並於屢罰不聽後,給予短期停播處分,以收及早改正之效,而要等到換照審查時,才算總帳?這種不教而殺的作法同樣暴露了主管機關的執法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