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於二月十一日凌晨四時三十分,又發生動用私刑的案件,從原本的「死亡車禍被害人家屬」身分,轉變成「傷害致加害人於死」。當人民以暴力取替法律來解決事件時,人民對於公權力的不信任與藐視,間接造成對私刑的鼓勵及正義的扭曲。過去台灣向以「祥和社會」著稱,但暴力私刑的社會案件不斷上演,我們不禁要懷疑社會秩序的維繫基石在哪裡呢?而民眾的生命安全又放在哪裡呢?基此,為導正社會大眾認知「法治國家的正義概念」並非建築在以暴制暴的不法手段,中國人權協會與吳育昇委員國會研究室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假台北律師公會第一會議室共同主辦「以暴制暴天理得昭?-從花蓮車禍事件之暴力私刑說起」座談會,除機關代表司法院刑事廳范清銘法官、法務部檢察司朱應翔檢察官、法務部保護司朱坤茂副司長、內政部警政署蔡長樺組長、刑事警察局蔡東成研究員、交通部公路總局陳永峰副工程司、交通部公路總局莊清富科員及民間司改會王惠光律師出席與會,並有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廖正豪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系陳志龍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黃朝義教授等三位學者參與,而本案暴力受害家屬吳金枝女士亦參與本座談會。

本座談會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的踴躍發言,針對「警察辦案程序面」、「媒體報導尺度面」及「社會法治面」等三個議題上,相繼提出卓越的見解。吳育昇委員表示,媒體雖有新聞自由,但媒體在報導社會新聞時應發揮自律精神,不應過度強調犯罪過程或重複播放嫌疑犯遭受害人或死者家屬毆打的畫面,將會造成「未審先判」。吳委員對於本案不幸事件除感到遺憾,並就本事件提出看法:

  1. 對於發生人命事件必須啟動特別機制,至少讓員警知道有別於一般案件;
  2. 因無啟動警民聯防機制,造成時間上的誤差,導致不幸事件的發生;
  3. 法治教材的編撰,教育部、法務部共同合作參與,使法治教育能真正的落實,方能發揮教育民眾的法治觀。

廖正豪教授認為應從法定的程序得到應有的保障,以私相報復的心態,處理尚未清明的事件是不正確的,我們必須體認整個不幸事件的發生,呈現下列幾個問題:

  1. 民眾的法治觀念不充足;
  2. 對檢調、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感;
  3. 社會大眾價值觀的扭曲;
  4. 政治人物的言行必須負責;
  5. 對於黑金的掃除等五個問題面向。

黃朝義教授認為本案的事件是車禍事件與案件的複雜連結,可謂是案外案。與其說是法律的問題,不如說是社會的問題。從本事件我們可以看出警察辦案的流程與醫療程序、醫院管理等方面出現問題,而警察是否有其警覺性,公權力是否能即時介入亦是防止類似事件發生的另一關鍵,在此提出二點觀念:

  1. 建構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宣導法治觀念;
  2. 從新聞的裁判比司法裁判還要快速的角度觀之,媒體報導應有其規範性。

陳志龍教授認為社會價值觀的錯亂,導致民眾處理事情的手法失去其正當性,再加上媒體過度報導,相對的使社會更為混亂,陳教授提出以下想法:

  1. 建立保證人地位之危險防止不作為的探討;
  2. 建立另類媒體的獎勵機制,使其能有正面性報導;
  3. 發揮預警措施的功能。

法務部檢察司朱應翔檢察官認為減少民眾過度「伸張正義」,對犯罪嫌疑人「未審先判」的粗暴行為發生,檢警單位應禁止不必要的現場模擬,對於現場模擬應做好安全維護。法務部保護司朱坤茂副司長認為以暴制暴絕非上策,重視社會法治教育,才是抑制暴力血腥的不二法門,法治教育教材的編撰、建立法律資料庫等業務,提供學校法律素材是保護司的重點工作。中國人權協會蘇友辰副理事長認為本暴力案件給我們一個相當重要的省思,亦即

  1. 公權力有空窗期;
  2. 醫院安全預警措施不足;
  3. 民眾公德心的冷漠。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任何事情必須循著法律途徑來解決,自力救濟行為的發生都是我們所不願樂見的。刑事被告在現場模擬的時候,往往發生被害家屬比較激動的行為,此行為透過媒體畫面播送到每個家庭,不是一個正面的教育示範。花蓮暴力私刑事件是一個人權的反面教材,希望藉由此事件,能讓政府和相關單位反省國內司法人權的狀況,進而研擬改善的方法,不要讓這類的悲劇一再重演。

這個事件提供給我們社會大眾一個更深層反思機會,自力救濟有一定的條件及程序,暴力私刑是不符合自力救濟條件,司法的正義與威信更不容許破壞。

中國人權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