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直對於「死刑廢止」的問題,一直有爭議存在。雖然我國刑事法令已無「絕對死刑」的法定刑規定,但仍有「相對死刑」的法定刑規定存在。
日本學者團藤重光主張廢止死刑,並著有「廢止死刑論」乙書,我國有林辰彥律師加以翻譯,由商鼎文化公司於民國86年6月10日出版。
1.團藤重光是於轉入最高法院,實際擔任死刑案件審判之後,才變成積極的廢止論者。
2.他認為現在對國民要求「尊重生命」,而法律本身卻認為可以「以法律之名」剝奪刑事被告生命的作為,這對社會不是一個良好的示範,再加上刑事審判過程中,又無法擺脫誤判的疑慮,執法者的苦惱就更加深刻了。
3.死刑是殘酷的,且不僅限於其執行的本身,死刑犯在等待執行的時間所經驗的一種極限的狀態,其殘酷性比執行本身更有過之而無不及。
4.強烈的人道主義精神是支持廢止死刑運動熱情的支柱,推動廢止死刑的人及團體,其熱心的程度真令人感動。
5.他認為日本的死刑廢止的思想和運動絕不是根淺的東西,而是非常根深蒂固,所以日本也應繼續向死刑廢止的目標推進。
6.日本最高法院於1948年的大法庭判決,該判決附有島保、藤田八郎、岩松三郎及河村又介四位法官的補充意見,他們認為:「…某一刑罰是否是殘虐之判斷應該是由國民感情所決定的問題。然而國民感情不免因時代的不同而變遷…當國家的文化高度發達而以正義和秩序為基礎的和平社會實現,為公共福祉為目的而以死刑的威嚇來防止犯罪的方法已感覺沒有必要的時代來臨時,死刑也必定會以殘害的刑罰為由而被國民感情所否定。
7.死刑的合憲性問題,乃是個人生命權的基本人權問題,人權並非以多數的意思就可以決定其存廢的東西。「死刑」是否符合殘害刑罰的問題應該由人權的法理來決定,並不是可以由「如何感覺殘害」的多數人的感覺所能決定的。
8.人權問題乃是人的人格價值問題,不是輿論的問題。不管抱持這種意見的人的多寡如何,人的人格尊嚴和價值問題乃是先驗性的東西。
9.死刑案件有誤判的可能性,又死刑是要把所有利益之根源的生命本身連根剝奪掉,所以會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死刑自有廢止的必要!
10.1989年12月15日聯合國總會決議通過「以死刑的廢止為目的之『市民的及政治的權利有關之國際規約』之第二選擇議定書」﹝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iming At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死刑的廢止有助於人的尊嚴的提高與人權的漸進的發展。
李廷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