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連出現法官輕判幼童遭性侵案件,引發社會大眾及兒福團體、婦女團體怒吼,司法院為平民怨,緊急與法務部達成修法共識,而最高法院刑庭會議也緊急出決議,凡與7歲以下幼童性交,一律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7年以上,與7至14歲兒童性交,除非證明兒童同意,才能改判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處3年至10年徒刑,全國各地法院立即一體適用該新見解。
最高法院發言人張淳淙表示,刑庭會議決議援引《民法》明定7歲以下幼童無行為能力、《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立法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公約的精神,重新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意涵。過半數票同意,凡與7歲以下幼童性交者,一律依《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與7至14歲兒童性交者,原則上也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除非能證明兒童同意性交,例如與未滿14歲少女援交被抓,此類狀況才能改用較輕的227條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刑。
(資料來源:2010年9月8日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