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法律服務委員會主委林振煌理事,於民國99年9月14日上午9時30分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樓第1會議室,代表本會出席內政部移民署研商「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遣送出國外來人士收容期間是否屬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座談會。
本次座談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張副署長琪主持,受邀出席者除本會外,尚有廖元豪教授、蔡震榮教授、周志宏副教授、陳美伶副教授、林鈺雄副教授、葉毓蘭副教授等。
本會林振煌理事發言摘要如下:
一、「收容」屬行政處分,受收容人不應屬刑法第161條規定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二、但因現行非法入出國亦構成刑事犯罪,違反之外國人同樣也構成收容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74
條),因此,在此種情形,「收容」即非單純之行政處分。
三、實務上,檢察官亦有將犯罪之外國人交由移民署收容之情形,此時,對於該犯罪之外國人之收容,
亦非單純之行政處分。
四、法務部解釋、法院判決均認為刑法第161條規定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不限於刑事法令,依行政或
其他法律規定逮捕或拘禁之人亦屬之。故本問題應會同相關院、部會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