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通過後,大幅放寬勞資權利事項(如欠薪、積欠資遣費等)也可申請仲裁,而申請仲裁者門檻放寬,並擴大為個人即可申請,但仍需勞資合意才能進入仲裁。另法令明定仲裁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打破以往調解不成只能上法院打官司局面。
勞委會已配合完成「勞資爭議仲裁辦法草案」,申請仲裁範圍大幅放寬,將「權利事項」(即勞動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協約規定事項,如積欠薪資、加班費、資遣費等)發生爭議時,也可申請仲裁;仲裁程序並新增「獨任仲裁人」,不用成立勞資仲裁委員會,可選定一個獨任仲裁人就能判決勞資爭議結果,時間可節省約二至四星期。
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仲裁結果與法院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因此仲裁委員會要經半數以上同意才能作成仲裁判斷。若當事人對仲裁判斷有異議,必須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資料來源:2010年10月19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