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外勞逃逸問題,勞委會擬開放製造業外勞及家庭類外勞自由轉換雇主,原雇主不得拒絕外勞轉換新雇主的要求。但,外勞需先向原雇主提前一個月預告,才能解約,而原雇主的配額則不受影響,可另承接或申請外勞。另外,也研議開放外勞在台工作期限由9年延至12年。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林三貴指出,現行規定,只要外勞、新舊雇主三方合意,就可轉換雇主,若外勞受到雇主不當對待,勞委會也將主動介入處理,協助轉換雇主。但外勞人權團體主張,即使原雇主不同意,外勞也應有權轉換雇主,並獲得朝野立委的認同,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公開表示,支持外勞自由轉換雇主,職訓局因而展開相關規劃。
首先,外勞必須先找到符合申請外勞資格的新雇主,並且確定雇主願意聘用,職訓局未來亦將增設系統,透過網站,公開具有聘用外勞資格,且有意使用外勞的雇主名單。此外,要轉換雇主的外勞,還必須在轉換新雇主前,提前向原雇主預告,預告目前暫定一個月,但時間可能會再增加。一旦外勞預告,原雇主不得拒絕,至於是否要限制外勞在一年內轉換雇主的次數,則需進一步討論。
原雇主在外勞預告轉換雇主後,另外承接外勞或重新申請外勞,原有的外勞配額不受影響,外勞總數也不會增加。
(資料來源:2010年11月19日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