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草案」,在土地使用變更程序部分,日前被環保團體批可能讓原民鄉鎮淪為「財團開發場域」,故相關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再處理。
仍有爭議的草案第7條:「重大建設投資的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且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及土地使用變更由原民會核定,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的限制。」;第8條:「原住民族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應以公辦民營方式,委由當地原住民族地區居民經營。」;第9條:「如果要開發的土地屬於私有的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可以跟土地所有人協議,只要載明聯合開發和合作經營,就可以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上述草案排除現有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日前被環保團體質疑是「打開大門讓財團進入部落」,導致原鄉淪為財團開發的競技場,傷害原住民的生存權與土地權。
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環保團體的憂心,也是原民會憂心的部分,他希望關於土地變更的草案內容,未來能有更明確的規範;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監事拔尚指出,該條例若通過,恐會讓財團乘機進入原鄉,成為原鄉環境破壞的殺手。
(資料來源:2010年12月21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