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日前舉行「營造友善的司法環境:陪同在場權的落實和深化」公聽會,與會者對於司法院能主動出擊,針對實務上屢生爭議的陪同在場權,舉辦公聽會,強化與人民對話,都表示高度肯定和讚揚。
性侵害案件經常發生在被告和被害人獨處時,因此在偵查蒐證上要取得直接證據是相當困難的,且被害人在被性侵後,常有創傷後症候群,無法如常人般的接受詢問,特別需要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以穩定、緩和被害人不安和緊張的情緒,避免受到二度傷害,另一方面因社工人員的介入,經由心理諮商、精神醫學等專業知能以佐證被害人證詞的有效性、憑信性,兼具協助偵、審機關發現真實的義務和功能,與外國法制的專業證人,有相同的作用和功能,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特別規定,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可在偵、審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可陳述意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審中陪同在場,並可陳述意見,正式承認社工人員得於偵、審中的陪同被害人在場。
公聽會中形成多項共識,包括:(一)審判中的陪同在場制度,應強化落實;(二)陪同在場人必須與受害人建立一定信賴關係;(三)警詢、偵查及審判階段,宜盡可能由同一社工擔任陪同人,以利與被害人培養信賴關係;(四)陪同人於審判中陪同到場,法院應注意維護其人身安全及其身分資訊保密;(五)有關陪同人之通知,倘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法官應依法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員陪同到庭;被害人如為成年人,陪同在場之人之通知,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並得於傳喚被害人之傳票後附「陪同在場人詢問通知書」,詢明被害人之意願;(六)陪同人之法庭席位;(七)社工及其他得陪同在場之人,對於司法程序未必了解,司法院有必要建立法院與社工之溝通平台,加強對話與交流。
(資料來源:2010年12月26日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