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37歲的呂姓男子將外勞殘忍放火燒狗的影片放到自己臉書部落格上,原意是想譴責如此惡行,卻被警方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移送法辦。
呂姓男子接受檢方調查時表示,他把影片放上網供網友觀賞,是為譴責外勞惡行。檢察官在審酌其無前科,且事後深表悔悟,對呂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指出,不少網友透過網路抒發心情,卻不知除有違反著作權或散步猥褻物顧慮外,還暗藏不少觸法陷阱。
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公開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有關虐待、宰殺動物的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等物品供人觀賞、聽聞,否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不受限制。
(資料來源:2010年12月24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