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各界對於生命進入末期、意識不清的病人能否拔掉呼吸器爭議多年,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明訂病患經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且最近親屬也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醫師就可移除呼吸器,為安寧臨終跨出制度化的一大步。
所謂安寧緩和醫療,是盡可能免除病人痛苦,拒絕不必要心肺復甦術等急救,如插呼吸管、心臟電擊及打強心針等,同時也避免浪費醫療資源。
為進一步落實安寧緩和條例精神,修法也特別將「安寧緩和同意書」的效力,直接移轉到健保卡上。未來,只要民眾簽署「安寧緩和同意書」,衛生署就會自動在健保卡上加註「願意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且效力等同於同意書正本,若民眾不幸遭逢意外病危,醫院就能在第一時間掌握病患個人意願。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明訂,當病人在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後,再由配偶、成人子女及孫子女、父母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致共同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醫師就能在法律保障下,停止進行心肺復甦術,但,前提都是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
為了避免親屬謀財害命,修正案也明訂,醫學倫理委員會的成員除醫師外,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也都必須參與其中,且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2011年1月4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