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法官法草案,將成立評鑑委員會,除進行各法院團體積效評比,還將進行法官與檢察官全面評核。條文也增設法官退場機制,遭評鑑不適任法官,最嚴重除將被免除法官職務,也將喪失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
依初審結果,司法院將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評鑑。成員包括法官2人、檢察官1人、律師2人,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委員任期2年;法官、檢察官代表各由司法院、法務部票選產生,律師代表由律師全聯合推薦;公正人士由司法院長、立法院長和監察院長各推薦2人,經院會通過,負責審理被彈劾的不適任法官。
評鑑委員會每5年進行一次法官全面評核,但結果不公開,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當法官有明顯誤判、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等爭議時,還可對法官提出個案評鑑,評鑑若認為有必要,可加以懲戒。而法院團體績效評比每3年進行一次,作為司法院進行各級法院職務評定參考,並對外公布。
法官懲戒將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初審也順利通過對法官的懲戒,最嚴重者可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餘的懲戒包括撤除現職、1年以上5年以下停止任用、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及罰款、申誡。
(資料來源:2011年1月5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