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企業進用身障者新規定,鼓勵大企業增加身障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列第38條之1,未來企業設置關係企業,只要雇用身心障礙比率達20%,母公司可與其合併計算達1%法定比率,讓大企業用身障者更具彈性。
身障法第38條原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必須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障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1%,且不得少於1人。至於政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和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不得低於3%。
過去不論企業母公司或子公司都必須符合第38條的規定,但大企業往往因本身性質無法聘足1%比率,較難達到適用標準,勞委會考量鼓勵大企業進用身障者,因此增列第38條之1,大企業透過設立進用身障者比率達20%的子公司,就可合併計算,有利母公司的進用彈性放寬。
(資料來源:2011年1月12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