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推翻施行十六年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且範圍並不限於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這項救濟權利,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行政監督應受限制,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應審傎處理。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指出,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據本案釋憲意旨,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依個案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較現行再放寬的部分為何?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資料來源:2011年1月18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