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實驗中學國小部鄭姓學童在結束棒球隊訓練後,在校門口遭流浪狗咬爛右手中指,後經二次手術,雖以左腳食趾接上,但活動度只餘七成,殘廢等級為十三級(最嚴重為一級)。鄭母認為前校長鼓勵飼養流浪狗,卻疏忽管理,要求國賠,新竹地院判決校方應賠償135萬元。
事件發生在三年前,鄭姓男童當時就讀國小部四年級,在結束學校棒球隊訓練後,將球具放回後門警衛室時,看到一隻黃金獵犬,便出手欲摸牠的頭,不料狗突然咬住男童手指不放,其母親及球隊老師趕忙驅離該隻狗兒,但鄭童的手已被咬傷,最後以左腳食趾接上。鄭童母親指控,當時校長鼓勵在校內飼養流浪狗,但管理上有疏失,放任狗兒在校園裡流竄,致兒子受傷,故提告並求償184萬元。
法官傳喚多名教師作證表示,校方確有鼓勵飼養流浪狗,也曾有教師被咬。法官認為,這隻黃金獵犬在校門口,校方沒驅離,也沒用繩圈綁住,「讓學童暴露在危險環境中,校方難辭其咎」,但鄭童沒有警覺而去摸狗,本身也應負責,審酌雙方責任後,判決校方賠135萬元。
(資料來源:2011年2月10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