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台籍詐欺謙犯目前尚留置在中國大陸,政府仍積極與大陸溝通,希望將14人遣返回台受審。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依《憲法》規定,中國大陸屬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在大陸犯罪者,我國有審判權及管轄權,不受《刑法》三年以下免罪規定。大陸被害人來台作證時,可領取交通費及旅費,若無法當天往返,還可領取住宿費。
法務部在2月8日以正式公函向中國大陸表明,我方會以重大經濟犯罪案偵辦,所有因詐欺的不法所得,會在陸方提出民事求償的程序上予以協助。陳守煌指出兩岸在詐欺犯罪刑罰上的不同,若詐欺數額巨大,中國大陸在刑責上最重可處以無期徒刑,但台灣最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方亦向對岸說明,自95年7月1日起採行一罪一罰,若合併執行,刑期也可達到卅年之多。我方也援例提供中國大陸參考,但大陸以此案涉及十一個省市、被害人達數千人之多為由,表示追查共犯需要一些時間,要求我方理解,並建議我方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原則上,正面看待此案。
(資料來源:2011年2月11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