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蘇友辰理事長日前於2011年5月16日應監察院之邀,前往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第3會議室參加「如何促進兩公約之落實執行–從監察院的人權保障職能來看」座談會,並針對監察院之討論題綱,提出相關意見書如下,供主管機關及各界卓參。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
《如何促進兩公約之落實執行–
從監察院的人權保障職能來看》
專案諮詢補充報告
 針對大院100年4月20日院台權字第1003530033號函示四項討論題綱具提意見,敬請參酌。

一、民間對於兩公約落實現狀之評估與期待
(一)      依照《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自98年12月10日以還,在法務部主導之下,推動「人權大步走計劃」,除舉辦落實兩公約初階及中階種子培訓營,召訓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機關法規會、人事、政風等公務員,延請人權學者、專家編印講義、講解兩公約理念及內涵外,另彙整中央各部會自我檢視主管法令規章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的規定作成初審結論,再提交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複審,迄今共完成48件法規命令不符合兩公約,經由主管機關擬定修增訂條文送交立法院審議中(或已三讀通過),另有14件仍在部會審議中,而由司法院自行檢視增修訂條文刻正尋求行政院會銜有三件(見100.5.16報告附件二)其中民間團體提案經由相關部會檢視結果有8件已有增訂修條文送交立法院審議中,有7件尚在部會審議中。
(二)      兩公約之施行之後現尚止於耕耘播種的階段,二年為期的修法成效已逐漸呈現,而公務員執法遵守兩公約的規範落實情形,尚有待觀察評估。不過司法審判運作過程中,法官對當事人特別是刑事辯護及勞動事件訴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主張兩公約之適用,從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所提出檢討報告高大律師的「司法判決觀察」統計報告,即可了解其中的不足。勞動法資深律師魏千峰在本會所舉辦的「兩公約國際人權公約與勞動人權研討會」即直批法官、律師都要再進修及學習兩公約,否則就是如《桃花源記》中所述:「問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漢,無論魏晉。」對此司法院賴浩敏在今年5月2日在中央研究院宣導兩公約專題演講「兩人權公約在我國司法上的實踐與展望」強調:「施行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使各機關於執行與人權有關之事項時,在未啟動大法官釋憲機制前,有另一道明確可循之準據。在司法審判的實務上,審判機關也當然應該予以遵守。」他並具體指出「兩公約施行法後,各級法院直接引用公約的裁判更不勝枚舉,例如最高法院98年台抗813號、99年台上1893號、99年台上5079號等等,顯示人權國際公約的規範已經逐漸與國內法匯流,走向水乳交融」似與高大律師觀察相去甚遠。
(三)      值得注意的是,賴院長提到公政公約第十四條公正審判是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但該條第三款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保障的重要規範竟毫無著墨,是否反應出法官審案還是有跟著檢察官的「有罪推定」腳步起舞的異常現象。最近最高法院就蘇建和案又撤銷高院矚再更(二)審第兩次無罪裁判發回更審,要求高院再繼續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証據,對此中國時報在今年4月25日發表社論提出強烈批判,並建議未來的司法改革要從最高法院「無罪推定」再教育著手,良有此也。
二、 如何在監察業務中適用兩公約
(一)      依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二)      大院行使監察權似亦應遵守上開規範,以監察行使的實務來看,固不可能侵害人權,但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則責無旁貸,大院是否善盡此項義務,應從調查、糾彈個案是否得到應有懲處及改善,讓民怨得以舒解,對大院積極作為產生信賴。打老虎固然重要,對蟑螂老鼠之為害也不能小視。
(三)      大院對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執行兩公約的成效,似可從總統府今年國家年度人權報告中得到一些訊息,並可據以發揮查察及糾彈的功能。特別施行法第三、五、七、八項規定事項均可加以著墨審視。
三、其他配套政策與機制的設立
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有多元的面向,公政公約著重在公民與政治方面自由權之保護;經社文公約著重在經濟、社會、文化方面平等權之維護,聯合國針對兩公約之推動分別設有「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分掌各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及各項人權現況之評析,並作出建議,另接受申訴處理侵害人權事件,大院貴委員會似可本於憲法所賦與之職權,參照兩公約施行法相關規定,在貴委員會設置兩公約人權保障專案小組,查察監督我國兩公約執行情形,並對行政部門提出必要的建議或糾正。
四、因應兩公約,人權保護機構的樣態與可能性
(一)      中央政府各部會均設有「人權工作小組」任務編組,主管兩公約推動、落實及檢討工作,而由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負責業務的協調與督導,及宣導工作整合與分工,在統合應用強化功能,應屬合適,未來查察的責任當然由大院負責審視。
(二)      在兩份官方與民間的檢討報告中均一致認為設立落實兩公約任務編組專責機制之必要性,特別是設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呼聲不絕於耳,法務部對於全部承担兩公約推動的工作,主事者頗有力不從心的怨言,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設立似僅止於諮詢,未來國家年度人權報告實際執行工作似又落到法務部身上,在專業、人事、經費嚴重欠缺不足之情況下,是否能夠有效完成兩公約法定義務,實令人置疑。
(三)      為符合公政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及應付待決死列犯之赦免請求,在總統府或行政院體系下設一獨立客觀公正的「赦免審議委員會」之建議,應無可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