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會法規會昨天審查通過「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草案」,其中規定一般民眾施放的煙火都必須事先申請許可,違反者將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草案一旦經議會二、三讀通過,即可正式實施。

法規會通過的草案第三條規定「非經申請許可,不得於本市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旋轉類、行走類、其他類,及管制量以上爆炸音類、火花類、煙霧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法規會召集人林晉章解釋說,一○一大樓及河濱的跨年煙火都屬於專業爆竹煙火,一般民眾自行施放的煙火則屬於升空類,未來施放前都必須先向消防單位申請許可,否則可處以重罰,最高罰鍰十五萬元。

至於一般廟會、迎娶所施放的爆竹,林晉章表示,這屬於爆炸音類,依中央法令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這類爆竹需總重量五十公斤或火藥量十公斤以上,才須申請許可,消防局估計要二百二十七捲才會達到須申請的標準,廟會及迎娶的施放爆竹一般不大可能會有這麼大的量,民眾不必過分擔心。

另方面,不分晝夜都有少數民眾施放爆竹,以致擾人清夢的情況,草案也規定,爆竹煙火施放時間應於每日七時後,二十三時前,違反者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草案也規定,元旦、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經市政府認定的民俗節慶,其施放時間由市政府另行公告。
 
(資料來源:2011/05/26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