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情報人員只要自首曾對國家從事間諜行為且立功,可將功折罪、污點漂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陸軍司令部通資處長羅賢哲涉共諜案,引發社會關注,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提案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增訂第22條之1,只要情報人員自首曾對本國從事間諜行為,且因為據實供述,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自首的情報人員因過去間諜行為觸及的刑事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情報人員是被本國查獲,但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據實供述,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得減輕其刑。

情報人員若被脅迫擔任間諜,但在尚未從事間諜行為前自首,原所觸及刑事犯罪得減輕其刑;主動向所屬機關陳報失職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行政責任。

有關反制間諜工作,修正條文第22條規定,情報機關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調閱涉嫌從事間諜行為者的相關資料,該管監督機關、單位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另外,修正條文第7條增訂,未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與目的不符活動或工作時,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其查訪或約訪;拒絕接受訪查者,移請權責機關依法令處理。

本次修法也確立犯罪監聽與情報監聽應分流,犯罪監聽仍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依據,但情報監聽未來應以專法定之,而在專法未公布施行前,情報監聽應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行之。

有關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致喪失人身自由者,修法明訂情報機關得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並溯及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

修正草案明訂「間諜行為」定義,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資訊者。
(資料來源:2011/05/26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