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提出家事事件法草案,預計在這個立院會期提出。而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陳玫儀表示,以往的家事調解,在流程上有許多問題,而家事事件法草案也不符民間期待。
陳玫儀表示,婦女新知在民國99年開設民法諮詢專線,從個案中可以發現,由於制度設計不良,台灣家事的司法調解有許多性別歧視的現象。陳玫儀指出,就曾經有婦女表示,在調解離婚案件時,由於調解人有強烈的宗教背景,對婦女表示,自己是神指派而來,並指責婦女離婚是自私的行為。另外,也有缺乏性別概念的法官,在離婚調解的過程中,直接跟婦女表示,離婚是不智的行為。
呂佳錠表示,這些義工由於年齡以及價值觀等因素,未必能以性別的觀點進行調解,法院針對調解人員,應該要有資格審查機制,以及相關的課程訓練。
由於司法人力不足,也無相應的配套設計,原本應該由法官監督家事調解的過程,但事實上卻多數是由事務官負責。陳玫儀指出,由於調解筆錄以及協議有司法效力,但在沒有法官的監督下,許多當事人根本不清楚所訂下的協議的後果可能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
家事法庭也應該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才能讓家事案件圓滿落幕。梁育純舉例,一名婦女因為家暴而提出核發保護令,但這位婦女需要的不只是保護令而已,可能還需要提出離婚、子女扶養費、子女監護權等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也有人身保護的需求。另外,這位婦女的心理創傷也需要處理。如果這位婦女過去是一位家庭主婦,在脫離婚姻之後,還需要就業輔導機制介入。可見一件單純的家暴案保護令申請案件,背後其實有很多的需求必須滿足。
(資料來源:2011/09/15 台灣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