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部分修法條文,未來未成年懷孕學生的家長,必須接受輔導課程。台北市女權會執行祕書林郁晏表示,由於法令規定模糊,未來在執行層面上可能有相當疑慮。
100年12月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擴大社會教育任務,並將失親教育納入家庭教育範圍。新法明定,未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如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校應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的人,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如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家庭教育中心等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學生出事 家長全盤負責
林郁晏指出,在修正條文施行之後,也意謂未成年懷孕的家長必須接受諮商或輔導。這樣的邏輯等於認為學生的管束責任應該由家長負責,但事實上學生的管教責任並不應該全部歸咎於家長,其他包括學校等也有責任,學生在校行為也不應與家長畫上等號。同時,強制家長諮商上課會加深家長的羞愧感,更將未成年懷孕污名化。林郁晏擔心,未來學生一旦得知懷孕事件將造成家長因諮商輔導被貼上標籤,很可能更不敢將懷孕情況告知家長。
法令中也沒有明文規定諮商或輔導的專業人員來源,但心理諮商專業人員、輔導教師、司法諮商人員提供的服務很可能完全不同,也沒有針對學生的特定訓練。
同時,諮商輔導的時數也沒有規定,也無法得知諮商輔導的成效何在,更無法了解學生行為改變的成效。林郁晏表示,如果未來是學校老師擔任諮商輔導的角色,將會演變成負責通報的老師還要加班輔導家長,等於變相懲罰通報的老師。
實際施行 困難重重
如果父母必須上課或接受諮商,就必須向工作單位請假。但如果工作單位不給假,父母也會陷入兩難局面。另外,台灣目前約5成家庭並非傳統的核心家庭型態,單親家庭以及隔代教養家庭更是占了家庭型態中的相當比例,林郁晏指出,單親家庭家長忙於工作根本不可能接受諮商輔導,而要隔代教養的長輩前來上課的概念更是脫離現實。
從法條中可以看見,教育部對於目前台灣家庭型態的了解與現實有相當大的差距,林郁晏表示,這些課程無助於解決教師在教學現場遇到的困難,如果教育部與社會局是提供教師必要的支援或諮詢,才能真正加強老師面對問題的能力。
教師將陷通報兩難
林郁晏認為,比起家長接受輔導,通報問題才是處理學生懷孕的一大核心。許多懷孕學生因為害怕,希望老師不告知家長或通報。也有學生父母要求自行處理,希望老師不要進行通報,或是學校為了校譽要求老師不得逕行通報等情況。這些狀況導致老師在處理懷孕學生案件時,不但無法拿捏保密與依法通報間的分寸,在實際通報時,老師也得面臨只向教育局通報,或是還要同時通報社政單位的為難窘境。
(資料來源:2012/01/30 臺灣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