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六四運動」引發院、檢激戰,也為法界投下震撼彈。審、檢開打肇因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官職權調查義務只限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昨日連最高檢察署都加入戰局,痛批最高法院「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並要求重新檢討修正決議。
最高法院去年的刑事庭會議中決議,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義務範圍,限縮於有利被告之事項。破天荒的引發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至最高法院靜坐、百名檢察官到場聲援的檢察官「六四運動」。
檢察總長黃世銘事前曾建議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召開學術研討會化解爭議遭拒;事後黃世銘指示最高檢檢察官朱富美,研究立法院當年修法資料、蒐集學術文獻及探究國際人權公約對無罪推定、舉證責任等意見,彙整成最高檢意見書,重炮抨擊最高院。
意見書指出,最高法院漠視立法者修法理由、違背立法者意旨,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曲解立法者有意將「公平正義之維護」限縮於有利被告之事項;且最高法院以決議將法律條文作目的性限縮解釋,等同於實質修法,有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之嫌。
又指出,最高法院未深究不同法系的舉證責任差異;也未研究歐陸各國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規定,為何從未被認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卻直接將法院「發現真實」的職權調查義務,簡化為法官也負有舉證責任,進而曲解為接續檢察官舉證責任,即非屬公平法院。
最高檢認為,最高法院的決議,以兩公約無罪推定原則為基礎,卻完全未說明依據何項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解釋或意見,論述基礎已實質動搖;且證據對被告有利不利,若不經調查無法判斷,更無法單獨切割處理,該決議形同要求法官預斷、不再中立,更與實現公平法院的理想背道而馳。
最高法院目前仍不願對此做出任何回應。
(資料來源:2012/06/21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