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放寬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的年齡限制條件;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以「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為減除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的限制要件。
依現行規定,即使其他親屬符合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只要年齡在20歲到60歲間,就不符合列報扶養的減稅條件。
因大法官會議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在今年12月30日失效,財政部於是提出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將現行「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為減除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的限制要件,修正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資料來源:2012.09.06 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