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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本會理事長蘇友辰擔任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第八屆第十七次審查小組會議輪值主席報告事項,報告事項如下:

〈主旨〉
國際獨立專家審查台灣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之初步報告,有關基金會受理案件涉及兩公約的結論性見,特摘錄如說明,敬請各委員卓參。
〈說明〉
一、  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邀請十位國際人權專家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至2月27日共同審查台灣執行《兩公約》落實狀況之人權報告,提出問題清單,經相關單位回應,再由獨立專家團參酌民間NGO的「影子報告」,於同年3月1日上午10時在法務部大禮堂發表84點「總結觀察與建議」,其中關於「轉型正義」部分,涉及與本基金會相關業務事項(即第24、25點)特摘錄於后,以供各委員卓參。
二、  茲分項敍述提列如下:
(一)      審查委員提出的「問題清單」
公政公約第四條編號15:在國家人權報告第73段提到憲法緊急狀況機制包括戒嚴法與緊急命令。請說明對於具有不可減免性質的公約權利有如何的保障。
(二)      政府的回應
一、依據戒嚴法第十一條:
(一)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二) 一○、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三)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二、按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固有「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之規定,惟我國既已簽署兩人權公約,兩人權公約依照其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則我國自應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規定,即減免履行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不得牴觸其依國際法所負之其他義務,亦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級為根據之歧視;而對於該公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不得依第四條規定減免履行。
(三)      獨立專家團的「總結觀察與建議」-轉型正義
第24點:
解嚴之前的壓迫與大規模的人權侵犯對台灣社會造成無以抹滅的傷痕。政府施行的某些措施,例如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及建造二二八事件紀念碑,主要是為了撫平歷史傷口、補償受害者。然而,轉型尚未結束,政府亦需要更多作為來彌補台灣社會。受害者的補償還應包括社會與心理層面,同時也應給予他們獲悉真相與正義的權利。
第25點:
            專家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揭露白色恐怖時期人權遭受侵犯的所有真相。此外,為實現補償
            正義,政府亦應正視受害者所經歷的折磨與苦難。對此,政府應保證受害者與研究人員能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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